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郑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从广东某地购买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产品对外销售,黄某在明知郑某某销售的日化产品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受郑某某雇佣,帮助郑某某接收、存储日化产品,并以上门送货、物流运输等方式向小胡、小何、小薛等人销售。截至案发,郑某某、黄某二人对外销售金额共计54万余元,郑某某非法获利28万余元,黄某非法获利5万元。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黄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万余元;黄某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坚持从以下三个方面履职:一是引导公安机关梳理涉案金额及获利情况,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二是向郑某某、黄某释法说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三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在量刑时对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予以区分。
下一步,兴平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守护知识产权成果,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文字/平欢欢
编辑/王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