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4年1月26日起。田某本应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积极改造,约束自己的行为,田某却因各种原因拒不在法定期限内向社区矫正机关报道,工作人员多次同田某联系,田某拒不接听电话,也不接受社区矫正改造。
侯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4年5月28日起。但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私自离开矫正地前往西安市,并伙同他人进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承办检察官经过走访调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以及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召开听证会,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目前,田某已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检察官提醒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罪犯一次在社会接受矫正的机会。但判处缓刑不是无罪释放,更不是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虽无高墙束缚,但切不可认为“万事大吉”,甚至肆意妄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关应当依据其行为的违法情形、帮教条件和家庭情况,依法审慎决定,从有利于管教对象的教育、改造考虑,依法发出撤销缓刑检察建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文字 |张晓岚
编辑 |王海艳
审核 | 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