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刑事案件,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原则上应当组织听证:
1、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的拟作不起诉或者拟作和解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不同意解除羁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3、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案件,或者重大、疑难复杂和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原则上应当组织听证:
1、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造的或者未经质证的;
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上级院督办、交办关注案件 ;
5、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信访隐患,进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
6、非诉行政执行监督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原则上应当组织听证:
1、行政机关存在职能交叉或职责不清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拟决定撤回起诉的案件;
3、拟通过磋商程序解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二、可以组织听证的案件类型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1、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
2、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释法说理、释明办案情况的;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4、社会治安、公共卫生,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公开听证有利于宣扬法治,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
5、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审查逮捕案件;
6、其他通过当面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意见更有利于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的案件。
三、不公开听证的情形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听证的;
(四)审查逮捕案件;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公开听证的。
四、公开听证案件中不得旁听的人员
(一)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危害听证安全或妨碍听证秩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