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王某和陈某在朋友杨某家门口吃饭喝酒时发生口角,王某扇了陈某一耳光,陈某便抄起酒瓶砸在王某脸上,王某越想越气,想找陈某泄愤,奈何陈某已经回家,便将目光转移到陈某停放在杨某门前的汽车上,王某用酒瓶、铁凳打砸汽车玻璃、车门、后视镜等部位,致车体破坏。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车辆受损价值1万余元。
结合本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王某砸毁车辆的行为必然会侵害到他人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使得陈某车辆无法正常运转。在客观方面,王某的行为是毁坏了具有相当财产性价值的汔车,且导致的财产损失已经超过了法定的5000元入刑标准,具有动用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也由此反映了其行为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犯罪主体方面,王某作为一名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能够明确的辨认出自己砸毁车辆的行为性质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毁坏他人财物的结果,对自己的行为具备一定的控制能力。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王某当时处于醉酒的状态,那么,这一状态是否可能会影响到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王某在醉酒状态下可能出现辨认或控制能力弱化,但是,一方面,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王某仍然具有责任能力,这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另一方面,即使在动手时王某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亦不能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因为王某陷入醉酒状态完全是由自己决定并造成的,损毁的结果在主观心理态度上是故意的,其明知打砸车辆必然会导致损毁的结果,仍然连续实施了毁坏行为,说明其对该结果的发生是一种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直接故意。据此,王某的行为能够充分符合我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充分、合理、合法的。
兴平市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文字/贾萌彬
编辑/王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