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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检拍案】酒后生邪念,盗窃终获刑

发布时间: 2024-05-17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张某酒后起意,对自己之前进货的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实施盗窃。深夜,张某联系同村村民陈某、李某,由陈某驾驶车辆,张某和李某翻墙进入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实施盗窃。公司员工发现后便报警。经统计,三名不法分子盗窃各类烟花爆竹共计七千余元。

       日前,张某、陈某、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后,兴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某陈某、李某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刑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醉酒”不是实施违法犯罪的理由,更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切不可因贪杯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本案中,张某借“醉酒”伙同他人盗窃烟花爆竹,通过转移销赃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以身试法最终换来的只有法律的惩罚。

  

文字丨吉静静

视频丨王海艳

编辑丨王滋渝

审核丨朱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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