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一般需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对于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1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目前大多数省份已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低收入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保标准的2倍。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2.2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刑事案件无事项范围限制。
民事、行政案件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3.通知辩护和通知代理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3.1通知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2通知代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4.向什么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4.1民事、行政案件
向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4.2刑事案件
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4.3向不同机构同时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5.如何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5.1申请形式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5.2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5.3申请凭证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5.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5.5限制人身自由的申请人
被羁押的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6.网上申请法律援助流程
6.1根据申请人地址,自动匹配到当地的法援机构。
6.2登记申请人相关基本信息,注册账号。提醒申请人注意保存账号与密码以备下一步操作。
6.3申请人通过上一步注册的唯一账号,登录法援申请系统,按照个人基本情况和所需法援类型填写相应的电子表格。
6.4法援申请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或提交,保存的表格可以修改,提交后的表格无法修改,提交表格有错误的应申请撤回后再进行修改。提交申请表格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查询码,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码网上查询申请办理进度。
6.5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申请不通过的,法援机构除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提醒外,不再另行提醒。
6.6除特别要求外,申请人提供的电子表格效力与纸质表格相同。
6.7网上申请的其它程序与线下申请相同。
7.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7.1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7.2经审查发现材料不全或需查证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做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做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7.3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指派
8.1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8.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9.承办
9.1签订委托协议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9.2会见受援人
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9.3有关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10.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11.拒绝指派
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2.终止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13.投诉
13.1投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13.2投诉方式
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13.3投诉处理
(一)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术语定义
1.1法律援助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1.2受援人
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公民。
1.3承办机构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1.4承办人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
1.5法律援助申请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行为。
1.6法律援助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接收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行为。
1.7法律援助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检查的行为。
1.8法律援助承办
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1.9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标准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等支付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