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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0-09-28

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永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8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暂住永寿县**街道办**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永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永寿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永寿县监军街道办起家坡村租住的张某某家院子摘核桃时发现南侧邻居刘某某家大门关闭,遂产生偷东西的想法。戴某某利用梯子翻墙进入刘某某家院子,当戴某某走到刘某某家南侧房间准备打开房门时,听见屋内有人喊,戴某某便从大门逃离现场,刘某某见状报警。当日9时许,戴某某在租住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及人口信息表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指认、辨认笔录;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永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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