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公诉刑诉〔2018〕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2418,文盲,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无业。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033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子长县**镇**委员会**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无业。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0411,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委员会**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无业。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聂某某驾驶一辆昌河面包车在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窑坪村盗窃被害人樊某某家13只山羊。后被告人高某某和聂某某将盗窃的13只羊中的11只卸至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剩余的2只羊由被告人高某某和聂某某屠宰,羊肉被三被告人分赃。案发后,被盗山羊未追回。经延安市安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3只山羊的价格为15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娟
助理检察员:强彦锋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