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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检察管理优化目标与路径

发布时间: 2024-11-23

  司法主体方面的管理? 司法客体方面的管理? 司法过程方面的管理

  当代检察管理优化目标与路径

  公正与司法须臾不可分离,司法公正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所有工作重心所在。检察机关要实现维护司法公正这一工作目标,需要以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责为依托,通过办理司法案件和监督办理司法案件这两大途径,直接实现或者监督实现司法公正。这一过程,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检察管理制度。

  我国检察机关素来重视管理,多年来的检察改革,一以贯之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管理。检察管理增强了检察机关的凝聚力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提高了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与廉洁性。检察管理有多种模式,在检察改革中,对于怎样进行科学、合理的检察管理,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探索。这样的探索过程是一个检验不同管理模式实际效果的过程,检察机关运用这些管理模式,形成了难得的实践经验。不同管理制度的实际应用,也让检察机关对管理模式选择的认识不断更新。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业务运行态势总体良好,但是,也有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过于关注数据指标与考核排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片面追求数据好看、排名靠前上。不当考核是出现这一现象的重要因素。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在全国范围内用一组指标、标准和数据来衡量与评价各地检察履职情况,不科学,不全面,更不合理,也不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

  有鉴于此,需要及时调整检察管理模式,去除不必要、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提出新的检察管理思路并付诸实施,即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模式向一体抓好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这“三个管理”转变。从注重形式化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向更贴近司法工作的实质公正进行转变,强调业务、案件和质量三个要素,这就把管理的指向定位为案件质量本身,触及检察管理的根本价值目标。

  抓好业务管理,就是将检察管理聚焦到检察业务这一实质场域,突出检察管理在检察机关主责主业方面的实质针对性。在业务管理方式上,最高检提出:“检察业务管理绝不是简单的数据归集、数据分析,还包括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制落实等诸多方面,根本目的都是要保障和促进高质效办案、公正司法。”

  抓好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管理。实体管理侧重于维护良好的办案环境,防止案件办理受到外界干扰,也防止司法系统内对办案的违规违法干预,保障案件办理循着法律的轨道顺利推进。程序管理,主要是进行程序性管控,确保程序公正,避免办案超期和其他程序违法行为发生。

  抓好质量管理,是针对司法的品质进行的管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体现在个案的公正性上,通过对案件质量提出总体要求、设定具体标准,全面提升案件质量,包括保证事实认定、证据采择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程序的正当性,并通过一定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及时纠正质量不高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案件,并注重办案效率,既要有质的严格把关,也要有量的合理分配。

  上述管理目标的达成,需要从司法主体、司法客体和司法过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管理的方式调整和制度完善:

  第一,司法主体方面的管理。检察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主体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培养检察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检察管理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司法属性及权力特性出发,突出检察机关自身主体性。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司法权的相对独立性,也有着与行政机关不同的司法属性,检察管理应当本着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进行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主体性。

  检察机关要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履职。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司法主体,其职权属性具有积极的性质,积极履职是检察机关应有的权力行使状态。检察机关的积极履职,表现为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变化,时代对司法提出新要求,检察机关本着自身权力的积极属性应时而动。但是,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发挥其主动性,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履职的依据,就此而言,保证把法律规定的职责履行好,是检察管理的主要目标。

  检察管理依托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强化检察一体性,为加强检察机关的整体意识和凝聚力而发挥管理实效。检察机关上对下的检察管理,凭借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司法属性等体制要素,发挥其功能作用,立足检察业务的重要性,体现为排除外界的非法干预,督促本院和下级院以检察机关的主体性将各项业务工作做好,将司法案件高质效办理好。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检察管理,离不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这就要求以数据真实为前提,使检察工作的研判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避免弄虚作假,也减少容易导致弄虚作假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