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体育在线

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文化

【调查研究】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24-10-08

  [摘  要]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有效的打击犯罪分子,并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情况。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刑事立案监督情况梳理、分析,从中发现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便为今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刑事立案监督权,确保严格、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也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还面临许多难点和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履职能力不达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是关键。但在实际工作中,检察干警对于刑事立案监督这一职能的认识有偏差,缺乏主动性,履职能力有待提高。第一,思想上没有充分意识到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意义及重要性,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上,从而忽视了立案监督这一法律监督职能,甚至有部分检察人员认为履行立案监督职能会影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对于立案监督工作态度消极。第二,业务素质能力不足,不利于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对立案监督相关法律不熟悉,发现案件线索或拓宽案件线索渠道的能力不强,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造成立案监督工作一直处于“被动”状态。

(二)线索渠道不畅通。近几年来,随着各级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视,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少且渠道有限也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检察机关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机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二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主动发现;三是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监督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从实际中来看,以上三种线索来源都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立案监督线索渠道不畅通、案件线索流失严重。首先,由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有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及力度不到位等原因,致使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范围内容并不了解,因而当事人在权利遭受侵害时有可能并不求助于检察院。其次,实践中要发现立案监督线索需要检察办案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较高的责任心及较强的专业素质,通过审查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但由于检察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专业素能不足,致使立案监督线索难以发现。最后,虽然检察机关借助“两法衔接”平台发挥监督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有效的拓宽了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但由于“两法衔接”机制尚不完善,存在信息不畅通、执行不到位、移送和接受案件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大量的案件出现“以罚代刑”或者拖延移送最后不了了之的情形,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 bet36体育在线。而且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检察机关 bet36体育在线立案监督活动妨碍其权力的行使,增加其工作负担,导致虽表面上积极配合,但实际上对该项工作存在消极甚至抵触情绪。此外,检察机关人员对于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及法律法规不熟悉,也会影响监督的效果。

(三)案前监督难实现。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获取侦查活动情况信息,进而发现违法行为。然而,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难以完全发挥监督权的作用,因为侦查活动已经结束,难以对立案前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就立案监督和信息资源共享提出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运用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建有办案信息系统,两家系统之间不能联网运行,侦协办在公安机关的办案系统里建立专门账户供检察机关派驻的工作人员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方信息交互的困难,但检察机关的办案系统尚未接入侦协办办公网络,对于未来双方的共享账户如何使用、如何监督、如何防止信息泄露等,尚未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加之公安机关基于泄密考虑和不破不立不受案等考核因素,信息录入不全面或不及时录入等都会影响案前监督实效。

(四)监督手段缺乏强制性。刑事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撤)案两种。当然,检察机关可以发送《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和移送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和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此外,对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进行监督。但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公安机关于检察机关形成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公安机关在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撤)案后,一般会进行立案或撤案,检察机关通常则认为达到了监督目的,往往就不会再深究,故难以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通常也不会再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审查权,检察机关无从知晓究竟有多少应立案而未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和立案后撤案的情况,难以作出有无违法的判断,对实践中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消极侦查,“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只能发送《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强制力和约束力有限,实际应用效果不好,监督刚性还不够。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升立案监督能力。检察机关作为刑事立案的监督主体,自身应当及时更新法治观念、强化监督意识,以高质效的监督办案更好的保障人权。从检察机关领导到办案干警,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履行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因为这关乎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事关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检察机关首要的任务就是更新自身的法治观念,从思想上提高监督意识。其次,在更新法治观念、增强责任意识的同时,要需要检察干警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监督能力。一是提高业务学习的能力。提升业务素质,增强监督底气,尤其是行政机关涉案移送的监督,需要检察干警加强相关行政法规政策的学习,做到业务素质过硬,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才能更有底气,凸显监督的效果。二是提升调查核实的能力。对于监督事项,不能等、靠、要,更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监督对象的配合,只有不断提高检察官的调查核实能力,通过深入调查核实,发现事实真相,确保监督有理、有据、有力,才能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从根本上解决立案监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三是提高沟通协调的能力。监督的实质是启动法定的纠错程序,提醒、促进被监督者重新审视并自我纠正。要实现这一目标,沟通协调是关键。这就要求检察干警在监督过程中,与监督对象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灵活运用多种手段。

(二)拓展刑事立案监督线索。一是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宣传力度。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法律咨询台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刑事立案监督宣传活动,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控告及申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广泛收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中的监督作用,为立案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信息及工作情况;完善检察机关查阅、审查相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等监督手段;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程序、备案等相关制度;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走访调查,主动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三是加强与本院控申部门、政府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立案监督信息沟通机制,持续拓展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

(三)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从立法完善角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向检察机关移送有关刑事立案的文书材料,如刑事发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不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建立健全立案监督的报备案制度,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发案、立案、结案、撤案情况,同时也要建立专门的立案监督跟踪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由专人负责对监督成案的案件进行定期跟踪监督,及时掌握信息。此外,检察人员应多与公安办案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对监督成案的案件的侦查情况及时了解并在必要时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引导和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应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四)建议增设立案监督“刚性”规定。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规定 bet36体育在线立案监督工作,探索工作经验,但规范性不强,取得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建议高检院在调研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与公安部协调,对 bet36体育在线立案监督的程序、范围、方式方法等共同制定出台《立案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下发执行。制定这一规范的必要性在于,从法规上消除部分办案人员对立案监督的对立和抵触情绪,把立案监督由检察机关“一头热”,变为公安机关的义务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其可行性在于,两机关都有共同的法律和社会职责,即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在内容上,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责任,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知情权、调阅案卷权、协助调查权、督促办案权,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环节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公安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同时,为使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不被归于“劝告”或“建议”等“柔性”作用,还应当赋予刑事立案监督惩罚权,以此增强监督的“刚性”,达到规制公安机关接受监督依法立案的目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