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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县域经济下老年人犯罪成因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 2024-10-14

【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加快,涉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老年人犯罪与经济社会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等有不同程度的关系,不可一概而论。本文结合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涉老年人犯罪案件情况,深入分析县域经济下涉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老年人成因及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 县域经济 宽严相济 轻刑化

老年人犯罪,是指60周岁以上老年人群体涉及的犯罪。我国目前60周岁以上人口达2.64亿,占总人数的18.7%。富县是陕西省延安市的一个农业县城,全县常住人口142891人,60岁及以上人口24642人,占比17.24%。2023年至2024年6月份,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涉老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11件15人,占刑事案件受理总数7.18%和4%。总体来看,涉老年人犯罪虽占比较低,但面对老龄化趋势及老年人犯罪现状,需要社会各方予以高度关注。

一、县域经济下老年人犯罪特点

1.老年人犯罪动机较为单纯。主要体现为较低层次的需求,多为宣泄情绪、解决生理、生存需求或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如富县检察院办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情绪激动,拒绝沟通,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殴打,涉嫌袭警罪;老年人樊某为解决生理需求,给3块钱哄骗有智力障碍的邹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老年人刘某为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陆续用镢头毁坏林地并栽种苹果树经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老年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自家院落为窝点,纠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按照服务方式每次从中抽取30元至150元不等的嫖资,涉嫌组织卖淫罪。以上涉案嫌疑人作案年龄均在六十周岁以上,更有高达七十七周岁的高龄老人。

2.老年人罪犯主体多为空巢、孤寡老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加之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发生在小县城的老年人犯罪主体多为农村或城镇留守老人、孤寡老人,老有所养所伴的老年人犯罪发生率较低。

3.老年人犯罪暴力程度相对减弱,人身危险性降低。步入老年后,人的生理机能开始呈现不同程度的衰老,老年人或多或少存在着身体或精神方面的障碍,这决定了老年人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概率降低,人身危险性也因此降低。与此相关联的问题是被侵害对象的权益保护,因老年人自身身体因素,反抗能力弱或精神、智力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弱势人群便成为部分涉暴力犯罪老年人作案对象的首要选择。

4.老年人犯罪类型呈多元化。县域经济下老年人实施的犯罪或者为盗窃、非法占用农用地、强奸等动机单纯的犯罪,或者为失火、交通肇事等过失类犯罪,涉及诈骗、结伙、通过网络手段、隐蔽手段等高智商犯罪较少,总的来说主观恶意小,整体案情相对简单。但发生在城市的老年人犯罪或会牵扯有预谋的高智商犯罪、新型犯罪,甚至团伙犯罪。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探析

首先,老年人犯罪多发生在农村籍老人身上,大部分犯罪的主要诱因皆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老年人系因生存、生活需求而触犯法律,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老年人刘某自己没有土地,通过开垦占用林地种植苹果以维持家庭生活。

其次,老年人犯罪与其自身文化水平、思维认知存在一定关联。大部分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身行为可能违法甚至犯罪,预想不到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这些老年人犯罪后经教育多数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

再者,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政府需要对老年人在物质生活、精神慰藉、养老设施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怀,使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面对快节奏的社会发展和网络时代,老年人或多或少出现不适应状况,滋生出孤寂、无聊、茫然、烦躁等情绪难以排解,部分老年人因家庭生活、子女赡养、救济补贴等产生矛盾及对立情绪,容易诱发老年人违法甚至犯罪。因此,涉及老年人犯罪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也在于社会、家庭对老年人的关怀程度。

三、县域经济下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明确“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项规定显然是对老年人犯罪的轻刑化处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如何使该项规定更好、更具体的落地落实,彰显我国刑法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笔者主要针对县域经济下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成因,提出几点探索和思考。

1.降低刑法对老年人年龄保护标线。《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可以酌情从宽,但现实中检察机关办理的涉老年人犯罪处在六十至七十五周岁这一年龄段老年人群体中,该群体老人的保护在我国刑法规定上仍处于空白状态。为此,为切实保护老年人刑事权益,建议适当降低其年龄保护标线。

2.细分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区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慎用刑罚的总体原则,但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其精神状态、身体条件、思维意识等均可能千差万别。例如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与九十岁的高龄老人其承担责任能力、再犯可能性、社会危险性均可能不同,但我国刑法目前没有对以上两年龄段的人涉嫌犯罪作细化规定,“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显然需要改进。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现实因素,但可以以年龄为主要划分依据,辅之医学检查、精神状况鉴定等其他相关因素,针对不同老年人细分刑事责任能力区间,进而作出不同程度的从宽处罚,更有针对性的对老年人进行保护。当然对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犯罪可以参照未成年人犯罪作单独规定。

3.适当放宽缓刑的限制。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对于大多数涉嫌犯罪人员来说,其所面临制裁的每一阶段及每一程序都是一种惩罚。因此,结合县域经济下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基于人道主义理念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若实刑率过高,对于老年人、子女、社会都是一种负担与忧患。当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法律规定满足一定条件应当宣告缓刑,本条更多针对“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群体,提倡对符合社区矫正的老年人犯罪适当放宽缓刑限制。

4.增加罚金刑适用。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这点在城市地区尤为明显。老年人虽然属于弱势群体,但我们也不能一味恤老,对老年人犯罪仍然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避免失之于宽。因此,为使老年犯罪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增加罚金刑处罚加强对一些老年人犯罪的处罚与警示教育。

老人安则家庭安、家庭安则社会稳。老年人犯罪成因较为复杂,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预防与治理老年人犯罪不只是政法机关的事,而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如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后续如何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心理疏导干预,如何对老年人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实现标本兼治。《刑法修正案(八)》以立法形式对老年人犯罪作出从宽处罚规定,彰显了国家层面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通过对县域经济下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思考刑事司法中涉老年人人权保障机制,加大对老年人司法保护力度,进而有效应对县域经济下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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