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是国家基本法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确保这一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中,应当优化配合与制约机制,妥善处理职能管辖与竞合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调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应依法衔接,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作用。本文通过对监检配合与制约机制的现状分析,并从案件管辖协调、信息共享、程序衔接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旨在探索监检工作配合制约又协同发展,提升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 配合与制约 机制优化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公诉等重要职能。监检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既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又需要相互制约,确保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因此,优化监检配合与制约机制,对于提高反腐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监检配合与制约机制现状
我国法律法规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为监检配合与制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审查等方面的衔接程序;《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进行了规范。要实现两法之间无缝衔接的目标,就要正确认识两法之间的关系。
第一,从法律位阶看,《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皆属于国家基本法律,两者均是根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性质上都是“中国的国家立法,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
第二,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职务犯罪由国家监察机关统一调查,监察机关调查完毕后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监察机关调查行为的后续评价仍然需要遵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尽管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受《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但是其最终仍将产生等同于刑事诉讼法上侦查权的法律效果,并且监察调查案件最终会进入到刑事诉讼所规范的审查起诉与审判程序。在监察调查这一阶段,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取证,以保障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只有充分发挥程序法治对于监察机关的制约作用,才能确保将监察机关的调查行为最终纳入法治轨道,以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
第三,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存在非法取证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监检配合与制约机制存在问题
首先,信息共享不充分。由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息系统尚未完全互联互通,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目前,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呈现封闭性的特征,检察机关不能及时与监察机关形成良好的事前、事中、事后沟通。
第二,衔接程序不顺畅。在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措施的衔接、嫌疑人移送、证据转换等环节,存在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容易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难以衔接,案件推进受阻等问题。
第三,监督制约力度不足。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调查活动的监督方式较为有限,监督效果有待提升;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配合也缺乏有效的机制。
三、优化监检配合与制约机制的思考建议
(一)完善案件管辖协调。职能管辖的实质是办案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在实践中,职务犯罪调查可能涉及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管辖上的协调衔接,因此应首先明确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颁行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了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内容,具体包括6类犯罪88个罪名,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95条。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7个,滥用职权犯罪15个,玩忽职守犯罪11个,徇私舞弊犯罪15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11个,公职人员其他犯罪19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权,最高检出台了具体规定,列举了14种由检察机关主导侦查的具体罪名。给检察机关保留部分侦查权体现了法律补充性的特征,不破坏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完整性,其主要起补充与配合的作用。从司法实践的经验看,职能管辖上的竞合时常发生,应当以主罪来确定管辖主体。同时,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办理之高效,有必要加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增强案件事前沟通,必要时召开案件沟通会,确保案件高效办理。
(二)强化信息共享与相互制约。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案件信息、证据材料等的实时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同时,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制约作用,保障法律的有效适用,确保案件质量不下降。通过对监察调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监察调查的证据进行审查,有效制约使监察机关严格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对证据进行取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精神,使案件的质量能够通过审判评价。
(三)规范衔接程序。法律规范之间的顺畅衔接,关系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秩序性,同时也关系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被调查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面临着监察调查阶段的实质性证据与程序性措施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的衔接问题。必须要实现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确保法制秩序的统一性。因此,重视《刑事诉讼法》在监察调查中的重要地位,发挥程序法治对调查的制约作用,有利于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
1.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与转换问题。第一,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并非自动衔接,而是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后的依法衔接,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检察机关应当先行拘留,在拘留过渡期对是否适用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第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即使发生程序流转,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无需重新恢复适用留置措施,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为退回补充调查案件并未改变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事实。
2.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与刑事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问题。相比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法对于从宽处罚的建议制度适用条件更加严格,具有一定的政治特色,反映了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但也导致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调查阶段和刑事司法阶段出现衔接不畅的问题。从宽处罚建议对被调查人的严格性主要体现在程序方面,从宽处罚建议的提出必须经过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批准,体现了从宽处罚建议的审慎性。同时,监察机关具有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选择权,这使得监察对象无法准确预估其作出相应的行为是否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建议。自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机关发挥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在量刑幅度上无法体现从对宽处罚建议的适用,即法律规范的缺失让早认罪优于晚认罪未体现在量刑中。检察机关应当对审查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审查并将转化体现在量刑建议中。完善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究其根本是要充分发挥“监、检、审”三机关的协调作用。
3. 监察调查和检察侦查的侦办协作问题。从当前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 bet36体育在线情况看,在案件线索、侦查手段以及案件处理结果方面,监察、检察的侦查协作关系更为彰显。第一,加强案件线索调查协作。监检双方可就有关线索处置专项进行对接,形成信息互通、案件进展通报的长效衔接机制。第二,加强侦查手段协作。在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相对较少,有时由于侦查手段刚性不足,导致零口供的案件很难突破。而监察机关具有技术调查、留置等16种监察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中,就非常需要与监察机关 bet36体育在线案件侦查手段的协作,从监察机关调查手段中借力,从而更加顺利的突破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第三,案件处理结果协作。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只有移送起诉和撤销案件两种情形;监察机关对于案件的调查有移送起诉、党(政)纪处分和撤销案件三种处理结果。检察机关需要借力监察机关优势,为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支撑,对于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或牵涉到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政纪处理,以最大限度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优化监检配合与制约机制是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化信息共享、规范衔接程序、加强监督制约等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促进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形成更加紧密的协作关系,共同为全面从严治党、建设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