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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8-31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平等、诚信、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和秩序,现向社会征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部分合伙人涉嫌恶意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财产纠纷案件;

3.离婚时,一方涉嫌伪造债务或者转移、变卖财产的民事案件;

4.短期迅速采取调解或裁定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

5.存在法律或者政策限制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6.以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7.以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8.以拆迁区划范围内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9.以物抵债案件;

10.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套路贷刑事案件;

14.保险理赔纠纷案件;

15.仲裁领域案件;

16.公证领域案件;

17.其他可疑的案件。

 

虚假诉讼表现形式

 

1.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或者提供的证据可能是伪造的,但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的;

2.原、被告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合同、借条等方式,捏造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或减少对外债务清偿责任目的;

3.原、被告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使他人无故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

4.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

6.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实质性对抗辩或者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基本一致认可的;

7.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好友等特殊关系,在较短时间内即达成与原告诉讼请求基本一致的调解协议的;

8.当事人自愿用不动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抵偿债务的;

9.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以捏造事实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骗取法院生效裁判的;

10.片面追求高调解率,未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下进行调解等。

 

举报方式

 

来信来访:黄陵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举报电话: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黄陵县人民检察院0911-5212000\5214919

举报平台:微信搜索“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关注后进入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共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民事诉用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谓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重"等法律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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