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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4-11-06

对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思考

黄陵县检察院宋丽霞  张彬娟

 

近几年来相继发生的聂树斌、赵作海、张高平等案件折射出一个道理:公民的基本人权能否得以保障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最低标尺。司法行为是直接作用于公民最切身权益的公权力行为,无数事实表明,司法公权力的不当行使甚至滥用是侵害公民人权最可怕的力量。作为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因宪法而享有督查职务犯罪,批捕公诉民行监督等检察公权力。有权就有责,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保障人权,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实施了不少卓有成效的措施,也取得了极大的成效。但冰冻千尺非一日之寒,由于观念的根深蒂固,制度的不尽完备等原因,规范司法行为,推进法制建设我们依然有较长的路要走。

一、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现实紧迫性和重要性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是一个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法治国家,法律则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正义的渴求,对民主权利的捍卫。公民的生命自由能否真正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不是仅靠制定法律、颁布法律去体现,而是通过司法人员所实施的一个个具体的司法行为去检验。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无时无刻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其是否严格依法办事,能否公正规范执法,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乃至国家律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一)规范司法是检察机关赢得执法公信力,发挥诚信守法示范作用的前提

    检察机关肩负查处立办、公诉监督违法犯罪行为的神圣职责,要想取信于民就必须身先示范,带头守法,自身硬才能底气足才能使人民信服。基层检察机关处于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窗口位置,可以说基层检察机关的言行举止决定了整个检察系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规范执法尤为重要。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司法行为这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公正行使职权的态度,诚信守法的程度,更体现了一个执法部门严格要求全民守法并惩处不法者的至高威严和公信力的来源在于其自身对法律的坚定捍卫。

(二)              规范司法是推动法制建设、稳定发展大局的根本

法治国家就是要依法治国,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行为的准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不仅是执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当社会中出现不公,人民利益遭受侵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倘若司法不公,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倘若检察机关不能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将如何将维权进行到底?当捍卫正义,保障法律有效且公正实施的最后一条底线被突破,社会的稳定和谐势必无从谈起,更枉论法制建设的大跨步前进了。由此可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不仅是关乎自身存亡,赢得民众信赖的基础,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推动法制建设的根本之举。

二、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

近年来,随着涉诉信访案件的增多,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不规范执法等突出问题反响强烈,民怨颇大。为了提升执法公信力,加强队伍建设,基层检察机关多措并举,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一)深化检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以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自2006年以来,积极探索检务公开业务,相继制定了关于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期限、流程等方面内容的细则、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目前,可供人民群众查询的公开检察业务主要有:1、已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2、各项便民检察业务进展;3、不起诉案件听证;4、民行申诉案件受理情况;5、各类举报案件接受举报人质询;6、践行群众路线检务工作情况等。

为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黄陵县人民检察院调派熟悉业务、善于沟通的检察人员专职负责检务公开工作,以定期走访和不定期回访为调查模式,以问卷和电话询问为调查途径,并通过检察开放日将群众请进院,迎进门,自觉接受群众的质询监督,回应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诉求、新期待。经过不懈努力,黄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务公开工作使人民群众全面的了解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增强了检民互动,连续多次荣获人民群众最满意的政法单位的光荣称号。

(二)明确责任严格考评,守好执法办案的质量生命线

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冤假错案是规范司法行为的第一要务。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要求办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各项规定,廉洁公正执法,提高业务能力,准确适用法律。在新刑诉法颁布后,第一时间组织全体干警封闭式学习法律规定, bet36体育在线业务竞赛,并选派业务精英参加省市级业务培训,务必将依法办案落到实处。通过年度工作考评机制,细化责任,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职业责任感,以制度约束办案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界限。如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起诉案件的社会听证制度。为公正办案,规范司法,黄陵县人民检察院自2010年率先在延安市办理第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始,就不起诉案件的规范化执法、公正性办案制定了公开听证制度。对于每一起不起诉案件,由承办人提出意见,检委会决定,并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群众走访和 bet36体育在线公开听证会,全面规范执法办案过程,预防检察权运行失范。

(三)强化监督制约,营造廉洁从检、规范执法氛围

 近年来为规范执法,廉洁从检,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严格分配职权,坚持侦查监督与公诉分离,强化部门监督,并由检务督查室全程监督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模式。同时,该院自2006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外部监督制度,并最终确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定期召开检察业务评议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委委员、社会各界及群众代表列席制度,全面实现外部监督。为强化检察人员的自我监督约束能力,该院通过建设廉政文化宣传册、笔记本处处提醒干警务必严格执法,廉洁从检,并精心布置廉政走廊,悬挂廉政执法宣传标语、图画,节假日发送廉洁短信为全院干警营造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氛围。

三、规范司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如上所述,近几年基层检察院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下了一番苦功夫,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依法治国,全面提升检察公信力和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上来看,我们仍然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背后又都有着各自深刻复杂的原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进一步实现规范化司法我们必须直面问题,从原因入手,对症下药,才能标本兼治。

(一)      缺乏理性的思维,规范的意识

    基层检察院法律科班出身人员较少,且执法水平又良莠不齐,不少检察人员执法理念陈旧,知识更新换代又极为缓慢,这些种种原因导致当前在我们的检察队伍中,有一部分人还秉持严惩犯罪,痛恨犯罪者的报复性刑法观念,面对犯罪分子缺乏理性、包容、平和的心态,对其人格尊严、人身权利乃至生命自由极为漠视。这样的执法办案理念势必是与当前我国刑法及刑诉法倡导的保障人权,挽救罪犯,修复关系,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相冲突的。而这样的错误思维,进一步导致检察人员缺乏规范化执法的意识。不少的反贪、反渎干警认为自己是代表国家惩治贪腐、打击渎职的利剑,只要是职务犯罪者就罪无可恕,不讲究侦查谋略甚至刑讯逼供,不文明执法甚至辱骂殴打;批捕人员以批准逮捕为常态,羁押必要性审查沦为形式;公诉人员易受被害人悲惨遭遇的感染,甚至成为被害人的代言人,对辩护人多方责难,对被告人横加指责。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使得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被人记恨徒增了自己的职业风险,更有损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司法形象。

(二)      程序瑕疵行为较多,执行法定程序不严格

    长久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实质公正而忽视程序正义的现状仍十分突出。加之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办案力量匮乏等原因,大家更为重视严格履行实体法的规定,对于程序法的规定能省则省,能简则简,尤其是“可以”做的行为基本等同于“可以不做”。法律文书迟延送达,社会调查沦为形式,权利告知简化,程序瑕疵行为颇多。公检部门之间常常打着配合的旗号相互“借用”办案期限而随意延长审查期限、退回侦查,执行法定程序不严格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      考评机制不够科学,规范的行为缺乏规范化处理途径

目前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存在的诸多不尽科学合理的地方,也是导致司法行为不规范化的一个诱因。譬如,在实务中常常会遇到有些案件证据存疑,但因为报表的设置和考评的不够合理化,一旦存疑案件上报就会导致该案长久挂至网上,影响最终的工作考评,一年的工作成绩很可能因为一件疑案而被否定,趋利避害办案人只能退而求其次将这个“烫手山芋”塞给法院。再如,对无罪判决的违背客观规律的考评要求导致公诉人无所适从。倘若出现一起无罪判决在工作考评中就会被认定为错案,但众所周知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不少法律界定模糊,学界众说纷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也是客观现象,但无罪这样一个遵从客观现实的判决却可能导致检察机关陷入错案的泥沼。无罪推定在公诉环节没有制度出口,在审判环节还要面临无罪判决“错案”的追究,这就导致公诉人不得不就案办案,疑案办成铁案。

 四、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建议

 针对如上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          转变观念,切实践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观念指导行为,规范司法行为必须从心做起,从意识形态的转变做起。在执法办案中,务必切实践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做到不偏不倚,不纵不枉,依法办事,以理服人。

    要做到理性文明执法。曹建明检察长一直强调检察人员务必理性执法、文明执法。唯有理性执法,才能保证从案件事实出发,客观看待案情,不受感性思维的诱导,严格遵循法律,杜绝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违法行为。唯有文明执法,才能真正贯彻落实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要做到理性文明执法就必须加强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犯罪的社会根源,弱化固有的官本位思想导致的公权为大,罪民不可恕的错误心理。

要树立程序正义意识,杜绝程序瑕疵行为,规范化司法必须从程序行为入手。检察人员务必切实执行新刑诉法的各项规定,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对于程序瑕疵行为要通过内部考核,落实责任等行为予以规范。

(二)严守检察权边界,认真谨慎履行检察职责

检察机关是国家执法办案机关,务必严守检察权边界,深刻领会“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法治精髓,牢固树立权限观念,做到不越位、不滥用;不漠视、不渎职。要认真谨慎履行检察职责,一方面,要恪尽职守,谨慎行使职权,要时刻谨记检察权来自于人民,也要用之于民,切勿出现居高临下的心态,杜绝滥用职权的行为;另一方面,要认真履职,全面细致的履行检察职责,不能有丝毫的畏难情绪,更不能置国家集体人民利益与不顾,闲置手中权力,任由违法犯罪到处横行,损害人民的利益。要做到严守法律底线,认真谨慎履职,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适度监督,全面提升检察公信力。

(三)强化自我约束力,完善检察监督机制

法律是靠人来实施,执法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人的行为,规范执法行为必须从检察机关的全体干警个人做起,强化自我约束力,提升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自律,依法办事。要不断强化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使其牢固树立自我监督意识、人民公仆意识,敬畏法律,敬畏人民,依法履职,廉洁从检。要不断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相互制约能力的同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构建更为广泛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形成社会各界的监督合力,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以各种形式接受群众问询,保障检察权在阳光在运行。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民众权利意识、法治观念快速觉醒,信息爆炸、经济腾飞的新时代,面对这个更加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执法新形势,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意义,要切实的把规范司法行为,严格依法从检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系统工作来抓,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创造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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