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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环节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4-11-06

对公诉环节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考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关系着国家民族的命运,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其实就是在关心我们所有人的未来。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暴戾血腥、凶狠残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见报端。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论是高检院之前发布的《决定》,还是新刑诉法的特殊程序,都对公诉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就必须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切实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创新工作机制,发挥全力,不断探索。

    一、深入 bet36体育在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活动

    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公诉部门有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从犯罪学的角度来分析,每一个犯罪人的犯罪都是复杂因素所致,要真正做到有效惩治和预防,就必须从犯罪源头入手,尽可能的全面了解犯罪人犯罪的动因。社会调查制度设置的价值核心要求办案人要以宽和之心对待未成年人,通过调查走访,全面了解犯罪人的各项情况,在量刑中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从而实现有效预防。要真正使社会调查制度发挥实效,不沦为形式,应明确以下两点:

    (一)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

    发展犯罪学的研究表明,个体的生理心理特征、家庭背景、同辈交往、学校和社区环境等因素都会使犯罪行为产生变化。社会调查的内容必须包含:1、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走访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学习生活情况;2、未成年人的性格特质--调查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属、邻居、同学、朋友;3、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调查走访其所属司法行政部门、社区、邻居;4、未成年人所属的社区、学校犯罪率情况;5、案发的原因及案发后未成年犯罪人对受害者的态度。

    (二)通过社会调查,因人施教,确立不同的帮教方案

    不同的未成年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特质,有的犯罪人性格偏激、具有极强的攻击性人格,违法犯罪的始发年龄可以追溯到童年,而有的犯罪人仅是基于青春期犯罪,属于瞬发型、冲动型犯罪人格。对于这两类截然不同的未成年犯罪人,我们必须通过全面的走访调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到有针对性的分类处理。

    1、具有持续性犯罪特质的未成年犯罪人,由于其本身存在严重的认识偏差,性格暴躁且缺乏同情心,一次犯罪之后很容易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成为累犯,难以回归正途。对于此类未成年犯罪人,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中一方面要强化法律的威慑性作用,让其对法律产生敬畏;另一方面要保持宽和之心,耐心纠正其认识偏差,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的支持作用,贯彻落实亲情会见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等,让未成年犯罪人感受到来自社会的理解、宽容与关心,放弃破罐子破摔的情绪,认罪服法,诚心接受教育改造。

    2、仅限于青春期内瞬发型、冲动型的未成年犯罪人,其大多在案发后就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人身危险性较小,易于教育感化。对于此类未成年犯罪人,办案人应当全力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帮助未成年人克服青春期叛逆心理,理智处事,加强普法教育,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新刑诉法增加的内容,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跨部门合作进行的一项司法制度,需要政法机关、教育行政、劳动行政、户籍管理、学校等单位要共同建立轻罪判决、不起诉、强制措施适用等刑事记录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从而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记录的专门化管理,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犯罪学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 认为某人的行为一旦被贴上标签,他就会按照标签所赋予的角色,去做符合社会期望的事情。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是为了防止还可拥有美好未来的未成年人因为曾经的犯罪记录而产生强烈的心理暗示,导致其沉浸在这种心理暗示中无法自拔、放弃自己,放纵违法犯罪行为,继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一)杜绝标签效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公诉人在执法办案中必须保护好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禁止以任何形式透漏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即使在社会调查中也应尽量减少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否定性评价,在走访中应释法说理减少社会公众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认识偏差,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在讯问及庭审中应特别注意语气语义,杜绝标签性话语,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贯彻执行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的执行者是法院,公诉部门应当对制度运行的程序、适用条件、跟踪考察等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切实监督法院的轻罪记录消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有擅自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公开的,可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纠正。对于法院有可能进行轻罪记录消灭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做好未成年人有无重新犯罪可能、建议消灭前科等工作,以保证制度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正当性,充分发挥制度优势。

    三、加强检校互动,力保普法教育常态化

    一般犯罪理论(general theories of crime)认为,儿童入学以后,学校就是他们重要的社会化场所和机构,学校比家庭和社区在影响人的社会性发展上有更强的优势,学校通过其能否对学生完成正常的社会化功能,间接影响着个体的犯罪行为。过早辍学或者在校没有接受系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意识淡薄都是未成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要做到有效预防,必须加强检校互动,保障法制教育常态化。

    检察机关应当与当地学校建立畅通、长效的沟通机制,探索成立检察官送法进校园制度,督促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公诉人可通过担任学校的法制教师、法制辅导员,定期向在校学生 bet36体育在线法制报告会、普法宣传案例精讲、法治课堂,或在节假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教育基地、观摩庭审等普法活动。为青少年送去法律服务,解答疑惑,消除误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帮助其理性的看待和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摩擦,通过常态化的普法教育体制真正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四、构建社会防预体系,发挥社会支持对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

    所谓社会支持,即是指来自家庭、邻里、社区乃至整个社会对一个人的关心、理解、帮助和支持力量。犯罪学社会支持理论认为,当一个青少年因为不利环境而从事越轨行为或走上犯罪道路时,父母或者其他社会的支持可以帮助该青少年认识错误,改邪归正。大量的实例表明,来自家庭亲人、社区邻里或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者的积极、及时参与,可以使一个有犯罪欲念、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及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从而不致走上犯罪的不归路。而对于那些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接受监管场所改造的犯罪人,也可以帮助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社会支持的力量无比强大,公诉人可以通过司法人文关怀在第一时间给予未成年犯罪人面对自己错误行为的信心、鼓励与支持,但从长远来看,预防犯罪和保障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挥本职作用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创新思维,延伸工作触角,构建社会防预体系,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一)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公诉人应当定期向社会各界通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不定期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通过汇报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及调研情况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接受监督,积极探索构建全社会共同掌控未成人犯罪趋势、犯罪特征,强化沟通,通力合作的预防工作机制。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与社区建立帮扶工作机制,监督社区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思想心理健康疏导工作。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定期回访犯罪率较高的社区,建议社区工作小组对本社区内的离异、单亲家庭或者留守家庭、辍学在家或辍学务工的未成年人做好备案回访工作,加强互动沟通,与相应劳务部门建立联系,做好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未成年人克服生活困难,给予其精神上正确的指引和物质上的必要帮助。对存在预防漏洞的社区或者工作机构,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预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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