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出行,是当下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重要交通方式,具有集约高效、绿色环保的特点,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然而有许多不法分子却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实施超速、超员、超载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交通出行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近日,黄龙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该案客运车司机程某,违反核定汽车载客规定,驾驶大型载客汽车在公路客运中超员15人,属于严重超员,程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下一步,黄龙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挖严重超员、超速等犯罪线索,严厉打击严重超员、超速等犯罪行为,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充分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强化旅客运输安全预防,切实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深化旅客运输从业环境治理,净化旅客运输行业风气,为人民群众守护公共交通出行“安全线”。
法律链接: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