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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检察机关2022年第三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 2022-11-10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的要求,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2022年第三季度延安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情况通报如下。

 

2022年第三季度,全市检察机关共记录报告99件,其中反映情况、了解案件进展、监督依法办案94件,占比95%;反映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2件,占比2%;反映相关接触交往3件,占比3%。延安市院填报28件,占比28.3%,各县(市、区)检察院填报71件,占比71.7%,其中:子长市院10件,富县院3件,宝塔区院3件,延川县院4件,甘泉县院6件,宜川县院3件,黄陵县院3件,黄龙县院6件,安塞区院9件,志丹县院6件,吴起县院7件,延长县院3件,洛川县院8件。

 

下一步,延安市检察机关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严肃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坚持贯彻落实“三个规定”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坚决做到“逢问必录”,强化监督检查,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来源: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

编辑: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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