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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运行机制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22-09-06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难的一种救济措施。

二、国家司法救助内涵的变迁

司法救助广义上最初内涵包括减免诉讼费用和提供法律援助,即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或聘请律师,人民法院给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如:2000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中对司法救助的表述为“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水平的逐步提高,通过法律实现诉讼请求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个别案件受条件限制一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当事人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13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2014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两高根据《意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国家司法救助的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制定了本系统有关 bet36体育在线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 bet36体育在线提供了基本遵循。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从此,司法救助内涵演变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难的一种救济措施。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三种现行运行机制及其优势、劣势

1. 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申请——办案机关审核——政法委牵头成立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复核——财政部门发放

优势:政法委全面掌握办案机关的司法救助情况,有效防止当事人重复救助现象的发生。

2.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申请——办案机关审核——财政部门拨款——办案机关发放

3.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申请——办案机关成立的国家司法救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办案机关申请财政部门划拨后发放——备案政法委

优势:办案机关对于申请人需要救助所涉的特定案件情况掌握比较全面。

三种现行司法救助运行机制的共同劣势:

1.司法救助办理部门的分散,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办案机关都有职责救助,对同一申请人,既可能出现办案机关之间推诿扯皮,使急需救助的申请人无法及时得到救助,又可能争相履职,因办案机关对救助申请信息掌握不对等,共享渠道不畅,出现不同办案机关对同一申请人进行审核、救助尺度把握不一或重复救助。

2.司法救助案件分布不平衡。现行救助机制下,要求司法救助对象具有“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等情形,决定了法院的案源多,救助任务重,其次是检察院。两院除承担繁重的司法工作,还要承担救助职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压力大。

3.政法委审核造成职能不对称,办案机关“一条龙”式的司法救助,直接影响办案的严谨性、独立性、公正性,缺乏有效的监督,易产生“和谐高于正义”“花钱买平安”的错误认识。

4.司法救助对象的一致性,决定了有关办案机关都有救助的义务。不予救助的情形却又事实上剥夺了有些办案机关的救助权利。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将“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列入救助对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自己所处的办案环节理应予以救助,但办案机关审批救助时无法剥夺当事人在得到救助以后“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的权利,而该《意见》又将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列为不予救助情形,极易陷入“先救助后追索”的尴尬境地,有悖司法救助制度建立的初衷。

5.司法救助工作社会知晓度不足,救助申请人的法律水平普遍不高,由办案机关办理特定案件,又 bet36体育在线特定案件的司法救助工作,易助长无理缠访闹访现象。如:信访人认为“国家给予司法救助,说明他们做错了事、办错了案,我的案子就得纠正,否则我还要信访”,信访人的错误认识和不当期待,也是重复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四、建立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财政部门发放的新型国家司法救助运行机制

(一)办案机关告知

bet36体育在线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案机关在其诉讼环节,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未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应该告知其有权申请司法救助和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办案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后,提出救助申请的权利,由当事人决定,或主张或放弃。为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解决司法救助工作多部门办理、分布不均匀、重复救助、先救助后追索等问题,当事人的救助申请由案件管辖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救助申请时,办案机关可以向其提供当事人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等情形的救助申请,依法导入其他社会救助渠道。

(三)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司法行政机关兼具行政与司法两大优势,由其行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审批事宜更为适宜。首先,这是由司法救助工作的行政属性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司法救助时,居于客观中立的地位,对特定案件的具体处理不做法律评判,只严格理性依据司法救助规定,审核特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救助条件,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面临的急迫困难,这样能够有效地将司法办案与困难救济区分开来,使办案机关不为司法救助所扰,全身心专注于公正办案,顺畅地实现当事人理性维权、办案机关无私办案和司法行政机关有情救助的有机统一。其次,这是由司法救助工作的司法属性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发挥其整体司法专业优势,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释法说理,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亦可从司法救助工作中发现办案机关案件处理的瑕疵和错误,及时反馈给办案机关予以纠正,确保法律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

(四)财政部门发放

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掌握本地区司法救助案件数量和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编制和上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发放司法救助资金。对审批同意的,财政部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等材料后,及时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将救助资金发放至当事人。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发放有利于财政部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救助资金的使用,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申请人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总之,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最大的“民生工程”,是融合司法正义与温度的光辉事业。建立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财政部门发放的国家司法救助运行机制,符合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司法改革原则,有利于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法治的原则下理性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精力专注于案件的公正办理,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提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质效,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和司法的温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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