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民间债务纠纷案件占相当大数量,许多是因为欠(借)条瑕疵引起的,这在民间借贷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利率、利息分不清,“一字值千金”
王某向李某借款1.8万元,王某立据“今欠李某人民币1.8万元,利息2分,一年内还清”。因王某只愿还息0.58元。李某起诉,请求法院判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2.8万元。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借款属实,但约定的利息每月2分,1.8万元实际利息只有0.58元。法院认定1.8万元的贷款每月2 分的利息显失公平,故认定约定不明,按银行同款利率,判决王某依法承担利息。上述案件,说明利率和利息是两个不同法定的概念。有的将2分利率写成2分利息,有的写成0.2分利息,有的写成2‰。无论是银行还是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时,文字表述应用“利率”表示。本案王某出具的借条利息约定应为:月利率2%或者月利率2分。银行通常用“‰”表示,2分利率就是20‰,文字表述有误,造成“一字值千金”的代价。
二、债权转移不通知,有理也败诉
2021年4月,李某赊购张某钢材,货款2.5万元,约定当年年底还清。2021年1月张某曾向王某借款2.1万元。逾期王某多次向张某要欠款,张某遂将李某货物赊购欠条交于王某,并称“你要钢材款,要到手归你”。王某持欠条向李某索要货款未果,遂起诉。审理中,李某否认与王某有任何经济来往,不同意向王某履行还款义务,因起诉主体资格不符,王某不得已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是因为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李某致使该转让行为无效。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建议: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自然人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既要学习被誉为“民权保护之母”的《民法典》,又要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注重有关民事法律条款的准确运用,确保自身民事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也避免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一是民间借款关系中,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古语云:“千年的文字会说话”,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将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特别是借款利率一定要明确写出,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争诉。二是明确区分借款利率与利息,避免混为一谈。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定概念,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而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它是因放贷而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钱,是资金注入实体经济回流时带来的增值额。三是依法履行借贷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债权的转移须经通知债务人方可有效,否则即使诉讼,也失去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