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背景及运行现状
(一)设立背景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最高检和公安部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经验基础上,结合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点任务制定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则是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重要平台和抓手。
(二)运行现状
1.全国情况
据统计,《意见》印发实施一年多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4300多个。从设立范围和场所来看,主要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或法制部门设立,而福建、浙江、山东、江西、广东、广西、云南、河北等地市、县级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实际,还同时在海关、边检部门以及海警机构的法制部门或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7万件同比上升48.1%,撤案4.6万件同比上升57%,监督质效良好,有效提升了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
2.我院情况
2022年1月24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洛川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挂牌设立,办公室配备了一名员额检察官及一名书记员 bet36体育在线日常工作,具有常态化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工作质效互评等职能。常驻检察官可登录公安机关警综平台,实时查看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数据及案件详细情况,利用警综平台案件管理功能,选取重点罪名、重点案件查看,强化类案监督,推进信息数据综合运用。自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成立以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共提前介入疑难复杂案件19件,立案监督14件,侦查活动监督91次,案件研讨15次。
此外,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阵地,从洛川县公安局调取近年来办理的行政案件清单及案卷,明确以数字化为指导、将侦查监督协作与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与大数据平台深度融合,以此提高监督质效的总体思路。经研判后,搭建公安机关行政案件“执法+执行”类案监督模型,促推建立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数字化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实时数据交换,打通数据壁垒,有效促进洛川县域行政执法乱象的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必要性
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存在只讲分工制约不讲协作配合,或者把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对立起来的现象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影响着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旨在负责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意见的跟踪指导,对联合督办案件的沟通协调、信息通报,对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对公安机关要求说明理由、要求复议、提请审核、申请复查和提出意见建议的跟踪、反馈,对庭审阶段侦查人员出庭的协调。这一举措对于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实践表明,公检联合运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机制,在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履职,促进依法规范办案。通过信息共享、实时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率、监督撤案率均大幅提升,针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同比上升1.7倍。二是有利于加强办案协作,促进提升侦查、起诉质量。2022年,依托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等机制,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案件21万多件,同比上升26.6%。三是有利于加强制约机制,健全“双向约束”。对于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立案监督、纠正侦查违法等制约监督意见,公安机关有异议的,可以更直接、更有效要求检察机关说明理由或者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四是有利于加强协调沟通,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发挥办公室便利咨询、会商作用,检察机关可以就重案侦办、移送报捕起诉、拟不捕不诉案件交换意见等方式,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凝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共识。2022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率41.1%,同比减少15.2个百分点,不捕不诉复议复核率也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
三、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运行困境
作为一项实施不久的制度,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运行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侦协办人员配置不足、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的范围有限等。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如下:
(一)部分检察机关本身人员缺乏。尤其是许多基层检察院人员流失严重,后备力量不足,“青黄不接”,有能力办理案件的人员本就不多,也就无法再为侦协办配置办案团队或常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