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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新法】随意使用他人微信朋友圈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 2022-10-11

 讲述检察故事,传播法治声音。检说新法,今天给大家带来随意使用他人微信朋友圈照片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问题。

在朋友圈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喜欢发照片,但是有时候如果这些照片是他人的照片,并且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擅自使用的话,极有可能构成对于他人的肖像权的侵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释法析理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得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否则有可能会构成侵权。 

检察官提醒 

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擅自使用的,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亦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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