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无证驾驶20年,终于在酒后驾车与别人的车相撞肇事被抓。近日,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男子赵某被宜川县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2018年4月12日晚9时许,赵某醉酒后驾驶车辆由宜川县嘉丰小区向宜川县西街方向行驶,行至彩虹桥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案件发生后,经鉴定赵某为酒驾。赵某与张某虽然就交通肇事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但是承办检察官在案情讯问中发现,赵某居然是无证驾驶,而且无证驾驶的时间长达20年。由于对自己的驾驶技术相当有信心,加之多年没有出过事故,所以赵某也从来没有考虑到去考个驾照。鉴于此,近日,经宜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赵某被宜川县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作者:袁卓佳 编辑:王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