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是说人要勇于冒险,敢作敢为,是成功男人的重要特征。但该案嫌疑人为了发家致富却将该句话的精神用错了地方,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落得两手空空。近日,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康某某及其同伙4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各10000元;判处康某某及其同伙4人共同赔偿国有林场被盗侧柏价值费9440元及侧柏苗木补植费1248。
案情回顾:2018年4月26日,康某伙同其他三人在宜川县交里乡盗伐柏树11根,立木蓄积为3.58立方米,四人在盗伐的过程中发现有护林员巡山,随停止盗伐柏树一日,次日又更换盗伐地点,继续盗伐林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
检察官建言:林木不是想伐就能伐的,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更有可能触犯刑法,同时还要面临公益诉讼,赔偿公益损失及恢复费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山林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恪守的责任和本分。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警醒,不滥伐、不盗伐林木,合法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做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美好家园的守护者。
(作者:袁卓佳 编辑:王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