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
在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导向的检察权配置过程中,更多的办案决定权被“下放”至员额检察官,面对权力陡然增大带来的案件质量风险、办案廉政风险,如何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成为员额制改革成效初现的“后员额制时代”必须答好的问题,也是挺进改革“深水区”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必然要解决的难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今年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明确提出,“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在长期关注检察改革的学者看来,加强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向来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在司法体制基础性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的当下,健全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将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的务实之举,构建了司法责任制的完整闭环,做实了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的司法体制改革初衷。
认识上的重申
不能只是关注“办案者决定”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权不代表放任。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每个季度的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长胡彬华亲自抓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江宁区检察院聚焦检察权运行监督与制约,将案件质量评查从程序性关注“升级为”实体性评查,探索了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性的“菜单式”评查范式。胡彬华向记者介绍,通过质量评查,不仅提升了检察官的办案能力,而且规范了检察办案裁量权。江宁区检察院的探索,是全国检察机关探索检察权运行与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个缩影。
管好“办案”
紧盯重要环节扎紧“篱笆”
“独立办案”不是“自行其是”
让司法责任制长出“牙齿”
锚定综合配套改革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