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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又反悔,彩礼是否要返还

发布时间: 2020-08-20

    

  “一见钟情订婚约,一朝变脸法庭见。”青年男女订婚后又分手,昔日情侣因彩礼闹上法庭。近日某法院受理一起如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杨某和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一见钟情,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农历815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因原告不到结婚年龄,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生活前,杨某给付王某某彩礼2万元;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杨某又为王某某购买戒指、苹果手机等共花费六千多元。同居后,双方因各自在外打工,聚少离多,经常发生矛盾,王某某提出分手,并于20203月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陪嫁财产的费用。而杨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款2万元、赠与财产六千多元。 

  就本案而言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彩礼范畴”,解除婚约后可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返还多少,以及陪嫁财产是否应当返还?笔者认为: 

  (一)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彩礼属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该案中的2万元礼金属于彩礼范畴,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杨某为王某某购买项链、戒指、手机等系为增加双方感情的赠与,均不属于彩礼; 

  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按照当地农村习俗,王某某提出解除婚约对杨某今后谈婚论嫁或多或少带来一定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笔者认为王某某应返还杨某彩礼,赠予的戒指、手机王某可以不予返还;但杨某应返还王某的所有陪嫁财产,公民的个人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其同居关系解除时,在杨某处的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应该返还。 

   

  (作者:高霞    编辑:王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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