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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并且非法持有枪支应按吸收犯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 2021-01-21

    

  很多人出于好奇而玩枪,殊不知,玩枪危险,枪支管理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流转、使用或者私藏枪支、弹药。 

  所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这里提到的枪支,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也应该作扩大解释,它不是我们普通人理解的军事用枪或者执法用枪中所涉及的制式枪支,它是指《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管理法》中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所以爱玩枪的人应当注意了,平常所谓气体动力的玩具枪,或者自己制造的并不规范的射钉枪,都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一旦经过司法鉴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枪支,就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近日看到一个案例,杨某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然后将购买回来的枪支配件组装成枪支,以不同价格出卖给想要购买枪支的人,根据侦查机关取证情况来看,杨某曾向他人出卖三支枪支,并且自己也私藏一直枪,根据枪支的司法鉴定意见来看,杨某的四支涉案枪支都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那么,对于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一种观点是:认为杨某有出卖枪支的行为,也有持有枪支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他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实在无法查清枪支来源的情况下,才适用的罪名,本案中杨某有明确的出卖枪支行为,出卖行为吸收持有行为,应当按照吸收犯来评价,因此以处断的一罪来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来评价,当然应当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杨某的行为应当按照两个罪名来评价,并不能构成吸收犯,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首先,吸收犯的存在多个犯罪行为,并且这些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第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 

  一、从主观方面来分析,吸收犯事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是为实现同一个犯罪意图,由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杨某有出卖枪支的故意,也有自己使用的故意,这两个主观方面的故意范围是不同的,一个为了自己的方便,一个是为了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从客观方面来说,吸收犯数个行为指向同一个被害对象,数个行为都作用于一个侵害目标。本案中杨某持有的和出卖的枪支并不是同一对象,是不同的枪支,如果杨某仅仅是把自己持有的出卖给了他人,那就只认定非法买卖枪支罪一罪,但事实是他不仅给自己装配一支枪来使用,也给他人装配来出卖,当然是两种行为,要分别来评价。 

  因此,杨某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和非法出卖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 

   

  (作者:赵飞    编辑:王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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