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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务数据分析为视角,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实践路径

发布时间: 2022-08-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誉为中国之治的一项重大司法创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新发展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应当由更多数量向更高质效发展。基层检察院每年办案量占检察机关办案总数的90%以上,就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而言,如何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通过检察业务数据的深度应用,从末端助力到前端牵引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办案质效已成为案件管理工作“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结合所在的基层检察院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办理的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为梳理要素,数据分析有效破解影响和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堵点、难点因素。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情况

(一)适用情况: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6件44人,其中提起公诉42人,不起诉2人,适用率为72.13%;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09件133人,其中提起公诉128人,不起诉5人,适用率为85.81%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00件122人,其中提起公诉106人,不起诉16人,适用率为85.92%。 。 

(二)量刑建议提出情况: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提出量刑建议34人,其中提出幅度型量刑建议9人,确定型量刑建议25人,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为73.51%;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提出量刑建议127人,其中提出幅度型量刑建议12人,确定型量刑建议115人,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为90.55%;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提出量刑建议97人,其中提出幅度型量刑建议7人,确定型量刑建议90人,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为92.78 %。 

(三)量刑建议采纳情况:2019年9月至12月,采纳量刑建议32人,其中采纳幅度型建议9人,采纳确定型量刑建议23人,确定型采纳率为92%;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采纳量刑建议101人,其中幅度型量刑建议9人,确定型量刑建议92人,确定型采纳率为80%;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采纳量刑建议92人,其中幅度型量刑建议6人,确定型量刑建议86人,确定型采纳率为95.56%。 

(四)适用罪名情况:2019年9月份以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的类型和罪名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个别案件因犯罪嫌疑人不同意使用外,在普通刑事案件罪名和领域基本达到了全覆盖。同时在办理未成年、职务犯罪等案件中,也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五)值班律师及辩护人法律帮助情况:以我院工作实际来看,法律帮助的主体主要以值班律师为主,自行聘请律师辩护情况占比较低。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28人,均为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占比100%;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133人,其中值班律师128人,自行委托辩护人5人,值班律师占比96.24%;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122人,其中值班律师119人,自行委托辩护3人,值班律师占比97.54%。 

通过办案数据分析可知,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我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保持在90%左右,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全覆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体现在维护司法公正、提升诉讼效率、推进教育矫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社会治理效能逐步显现。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 

二、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的表面化。实践中,司法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过于重视悔罪表现的外在形式,只考虑被告人有没有认罪,是否同意量刑建议,有没有签署具结书,有无和解协议,有无谅解书等,而不是深究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不考虑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被逼迫,抑或出于功利,仅仅为了减轻刑罚搞“投机式”认罪认罚。2019年9月2021年12月,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99人,审结案件上诉率为2%,与未适用的案件相比,低18个百分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情况,不仅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也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的初衷。刑事诉讼法并未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被追诉人之上诉权进行限制,使得部分被追诉人先通过该程序获得检察机关较轻的“量刑建议”,待一审判决采纳量刑建议后,又提出上诉,意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企图再次获取更轻的处罚。被追诉人的这种“投机式”认罪认罚显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违背。这种形式主义的司法取向,只是表面化的审查了悔罪行为的自愿性,却忽略了悔罪行为的真实性。 

(二)值班律师制度流于形式,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存疑。1、《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中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在实践中,值班律师更多扮演了“见证者”的角色,大部分值班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并不阅卷,也很难针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工作办法》虽然规定了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进行经济补偿,但并没有落实导致值班律师普遍动力不足。2《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虽然制定者意识到了这点,但仅规定了“可以”、“探索”等模糊概念和说法。加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值班律师作用未有效发挥,便导致在量刑建议上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容易形成不对等协商的局面,其知情权保障难以落实,做出决定的真实性、自愿性也将很难保障。 

(三)量刑建议精准难度大,采纳率有待提升。结合我院2019年9月2021年12月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数据来看,确定型量刑建议采纳率呈波动状,即回落又攀升。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但是实践中操作起来却存在一些困难。1、《刑法》是当前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根本依据,但《刑法》在量刑上的规定过于原则、幅度较大,实践操作上缺乏有效指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对23种常见犯罪的规范量刑进行了明确,其适用范围和覆盖面相对有限。2、量刑情节具有先天的不确定性。如退赔、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在不同诉讼阶段就可能发生变化,在司法认定中也时常出现争议。3、实践中仍有不少侦查机关注重对定罪证据的收集,而相对忽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客观上也增加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建议的难度。4、少数检察官量刑经验、精准量刑素能不足,导致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对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把握不够精准,给出的不够确定或者不够具体的量刑建议,不仅降低被告人对最终刑罚的预期性,影响其认罪意愿,而且降低法院对该量刑的采纳率。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建议 

(一)提高站位,更新理念,深化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磨合过程中,总体顺畅平稳、效果良好,但部分检察人员仍有理念更新不到位,对制度适用规定和内涵把握不尽准确,具体操作和程序不够规范,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和困难。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作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要更加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一种理念更新,面对社会情势的变迁和犯罪样态的多样化,要把认罪认罚从宽的理念贯彻于办理案件的方方面面,强化责任担当,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有效适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准确惩治犯罪、有效保障人权,推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加强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权利的保障。1、实现值班律师在诉讼阶段的全覆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 bet36体育在线的重要基本保障,至少应做到值班律师每周有固定时间值守。因为时间的固定有助于检察官在办理大量案件时进行有效准备和统筹兼顾,而且方便检察官和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也能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2、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完善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之间、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3、据调查,实践中现能专职做值班律师的律师数量并不多,而且大多数是兼职,因此,建议政府健全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紧缺和经费保障问题。 

(三)强化与相关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健运行1、会同公安机关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从源头提高、保证案件办理质量2、与法院共同研究量刑标准,召开联席会议,就适用缓刑的标准、罚金标准等达成一致,形成会议纪要,统一地区类案量刑尺度,明确“从宽”的具体标准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差异。3、建议“两高”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南》,不仅有利于检察官作出科学的量刑建议,法庭依据《量刑指南》做出判决,避免在案件量刑上的把握不一致,而产生分歧,还有利于提高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从而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时,提高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威性。4、对诉讼文书进行简化。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工效率,然而,实践中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过程中,出现了工作冗繁和重复,那么在严格遵守程序法要求的前提下,应该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将部分法律文书整合简化,提升办案效率。例如“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可以合二为一,一次性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签字;“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程序建议书”的内容可以合并至“起诉书”中,不再生成“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程序建议书”,在审批起诉书时一并审批即可,从而真正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  

(四)强化自身建设,解决能力素质不适应问题。1、通过学习交流、岗位练兵、类案分析等方式,补齐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提出方面的短板,提升检察官量刑精准能力和水平,掌握应用量刑方法。2、 bet36体育在线业务交流,通过法官传授量刑经验,对未被采纳的量刑建议进行说理反馈,提高检察机关精准量刑的能力,提升精准量刑采纳率。3、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不仅有利于提升检察官办案质效,还有利于促进提升社会治理功效。4、深化落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首先,应当加大对办案人员的有效监督,通过构建内部案管部门监督和外部纪检监察监督,防止因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而滋生的司法腐败。其次,应加强对该类案件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监督工作,既要了解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动机,也要清楚其对定罪量刑的认识与预期,防止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存在非自愿或者隐瞒、威胁、欺诈等行为。最后,要建立和完善认罪认罚权利受损后的救济机制。对于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应当允许被告人提出上诉,包括定罪方面和量刑方面,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但应严格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条件。5、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核心在于对认罪认罚案件实现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实质化、规范化,以同步录音录像倒逼听取意见过程的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避免认罪认罚表面化、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的问题。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全面推开,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受得住程序和时间的考验。 

“案-件比”是衡量司法质效的标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明显降低诉讼对抗、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降低“案-件比”。检察业务数据作为检察业务的直观反映,对核心业务指标进行全案、全流程的智能化跟踪测算,直观呈现认罪认罚从宽宏观情况和关联态势,通过运用法律逻辑的思维解析刑事检察数据分析中的“司法横平”,深化应用检察业务数据思关联分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提供智慧支撑、数据支撑。 
 

 

 

来源:王群     编辑:韩雯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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