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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益诉讼助推废旧化学品包装桶污染治理

发布时间: 2024-07-01

    2024年3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位于定边县贺圈镇某废品收购站非法经营处置废旧化学品包装桶,同时存在倾倒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

    2024年3月13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并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表明,该废品收购站位于定边县贺圈镇某村民院落内,经营者为张某某,于2023年4月从院落主人李某某手中租赁,同年5月份开始经营废品回收。在经营废品回收过程中,张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从事危险废物的回收、贮存和处置,在未建立任何防污染设施的情况下,将回收的化学品包装桶内的残液擅自倾倒在院落内的东北角,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委托给无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19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对该废品回收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责令该废品收购站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其清理污染物,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保护。

    检察官寄语

    废旧化学品包装桶中常常含有有毒化学物质,如重金属离子、苯酚类、草酸、酞酸等,这些物质具有较强的毒性,如长时间暴露,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长期不可逆转的危害,还含有易燃易爆物质,如汽油、柴油等燃油类物质,这些物质一旦泄漏,在受到火源、电火花刺激等条件下,就会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废旧化学品包装桶还可能含有腐蚀性物质,如酸、碱等,这些物质具有强腐蚀性,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严重的损害。如酸性废液会对土壤产生腐蚀作用,对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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