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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捕诉一体”运行机理与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 2021-10-12

【法学汇】“捕诉一体”运行机理与实践探索

 

编者按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行至今,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落实“捕诉一体”改革部署中,湖南检察机关立足理论结合实践,总结出一系列“捕诉一体”办案经验,编写了《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丛书出版之际,检察日报社邀请专家学者撰文,对“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实施运行进行回顾总结,检视该机制在实践中运行实际,为推进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提供对策,敬请关注。

 

 

印仕柏:“捕诉一体”能够更加有效地衔接侦查与审判,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

  

吴宏耀:承办检察官必须树立“居一隅而谋全局”的程序整体观念,在尽可能早的诉讼环节就把案件做好做实、不留隐患。

  

冯丽君:将刑事案件的全部办案流程交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来负责,可以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实现全程全面全部监督。

  

熊红文:“捕诉一体”改革后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评查的模式也要相应转变,树立“捕诉一体”评查理念,对捕诉案件进行一体化评查。

  

刘国媛:随着办案人员对“捕诉一体”机制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加深及配套机制的实施,监督弱化问题已得到根本扭转,“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深植检察人员内心,监督与诉讼的深度融合已逐渐成为刑事检察工作的常态。

 

“捕诉一体”与刑事检察的发展

印仕柏


近日,湖南省三级检察机关80余名检察干警历时两年精心编写的《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终于与读者见面了。在组织编撰本套丛书过程中,笔者对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改革的价值进行了一些系统思考。“捕诉一体”对检察机关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工作机制层面,它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刑事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以及刑事检察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捕诉一体”强化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捕诉一体”可以使检察官尽早介入案件、熟悉案情、复核证据,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更好发挥检察机关证明和指控犯罪的功能,完成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二是“捕诉一体”改革中,通过强化引导侦查、捕后跟踪监督、推动审查逮捕方式的诉讼化改造等方式,增强了检察官与侦查人员的互动,促进办案决策科学化,有助于及早防范冤错案,彰显检察制度保障人权的实践价值;三是“捕诉一体”能够更加有效地衔接侦查与审判,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在办理案件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通过主导协商、提出量刑建议等方式发挥主导作用。

 

“捕诉一体”增强了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的系统性。捕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最核心业务之一,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捕诉职能既是办案更是监督,既监督侦查又监督审判,在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捕诉一体”改革促进刑事法律监督体系更加“严密化”,是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强化法律监督质效的有效举措。“捕诉一体”消除了“各管一段”的分工弊端,将审查逮捕向后延伸、将审查起诉向前延伸,有效延伸监督视野和触角,实现刑事检察监督全视域、无死角。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项职能的有机结合,实现捕诉的无缝衔接,检察官可以掌握侦查机关在不同环节的取证情况,更有利于及时引导侦查、强化侦查监督,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有利于加强刑事案件质量全链条管控。总的来说,“捕诉一体”有利于实现监督主体的同一性、监督阶段的整体性、监督内容的系统性和监督手段的有效性,强化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

 

“捕诉一体”开启了刑事检察队伍建设的新阶段。“捕诉一体”改革强化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全链条、全流程中履职担当的使命。检察官肩负批捕、起诉、申诉、监督等多重职责,“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刑事检察官“一案到底”,这就要求其不能继续在单个业务上“吃老本”,或者过于“偏科”。同时,“捕诉一体”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产生叠加效应,“倒逼”刑事检察官要具备更加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更加过硬的业务素质,既要做到能捕能诉能监督,又要保持职业操守、廉洁自律。

 

“捕诉一体”改革背景下,刑事检察官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既要善于聆听时代声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又要培育法治理念、引领法治方向;既要坚持法安天下,又要注重德润人心;既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又要杜绝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要把捕诉案件的事实查清、证据取齐、法条摆明、意见说清,确保监督高质高效。要善于在处理捕诉个案中填补法律漏洞、明晰裁量标准,以弥补法律本身难以避免的抽象性、滞后性、不周延性等不足。要善于化解矛盾争端,弘扬法治正能量,树立全民法治信仰。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捕诉检察队伍建设,尊重人才、狠抓业务,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实施检察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健全检察业务专家制度,深化检察人才库建设”的战略部署,建设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刑事检察队伍。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确立新型检察权运行机制

吴宏耀 李雅


近年来,检察机关以优化检察权配置为突破口,逐步确立了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为标志的新发展格局。在刑事检察领域,通过“捕诉一体”改革,检察机关整合了刑事检察的相关诉讼职能并调整了刑事检察权的运行机制;以此为基础,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内设机构改革,实现了以案件类型为导向的刑事检察专业化发展。重新审视近年来的检察改革之路,可以看出,“捕诉一体”改革重构了我国刑事检察制度的底层逻辑,确立了一种以案件为单位、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新型刑事检察权运行机制。

 

“捕诉一体”改革整合的不仅仅是逮捕职能与起诉职能,而是涵盖了检察机关就同一刑事案件依法承担的全部检察职责,如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

 

“捕诉一体”改革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逻辑前提,并通过内设机构改革触发了刑事检察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通过确立“捕诉一体”的刑事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案件类型(而非诉讼职能)重新设置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并按照案件类型持续推动刑事检察官的专业化发展。此外,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依法代表所属检察院对外统一行使检察权。因此,承办检察官必须树立“居一隅而谋全局”的程序整体观念,在尽可能早的诉讼环节就把案件做好做实、不留隐患;同时代表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职责融贯于具体的诉讼活动,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司法实践证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具有提高诉讼效率、优化检察资源配置等积极实践价值。

 

第一,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办案质效。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办案模式由原来的同一案件分人分阶段审查模式转化为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办到底的模式,使办案责任更加清晰明确,做到权责一致。检察官受理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就能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只需对补充材料和变动的事实予以审查即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检察官重复翻阅案卷和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减少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对于提高办案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提高逮捕案件质量,降低诉讼风险。“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独具优势:承办检察官能够及时督促侦查机关在较早时间、抓住最好的补正时机,将欠缺的证据补充完整;也可以按照公诉案件的质量标准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从而为案件提起公诉打好基础,确保“捕得了,诉得出”。

 

第三,加强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利用“谁批捕,谁起诉”的制度优势,承办检察官可以按照出庭公诉的证据标准和要求引导侦查取证。

 

第四,将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人,强化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意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主体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完成整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公诉等全部工作,同时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因此,案件与具体检察官之间的权责关系更为清晰,检察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当然,“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还处于初创阶段。为了促进并规范“捕诉一体”工作的 bet36体育在线,应当立足鲜活的司法实践,注重加强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这方面,湖南省检察院的做法值得借鉴和学习。湖南省检察院组织编写出版了一套《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该套丛书系统梳理了捕诉一体的刑事检察实务基础,并按照具体罪名,就不同案件类型编写了捕诉操作指引。像绝大多数改革一样,在理论尚不成熟之时,尤其需要处在实践一线的检察官从实践中提炼经验、从经验中寻找规律。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以能动司法检察推进“捕诉一体”

冯丽君


“捕诉一体”机制自2018年在全国推行至今,成效较为明显。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案-件比”持续下降,刑事案件办案质效得到稳步提升,“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达到了提高办案质效的预期目标。为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澄清“捕诉一体”与“捕诉合一”的概念问题。“捕诉合一”是指检察机关同时拥有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我国一直采用这种模式。“捕诉一体”则是检察机关内部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的办案模式。因此,“捕诉合一”与“捕诉一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次,“捕诉合一”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从审检合署、审检并立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发展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被中国法治实践检验成功的制度设计。

 

再次,“捕诉一体”是“捕诉合一”模式下的检察办案主要方式。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只是调整检察权内部运行方式而已。将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主体依然是人民检察院。同时,对“捕诉一体”不能简单地理解是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职责的合并。将刑事案件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到补充侦查、刑事申诉等的全部办案流程交由同一检察官或是检察官办案组来负责,可以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实现全程全面全部监督,真正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打造高精尖的专业化检察官队伍。

 

最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证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有利于提升办案质效和诉讼监督,但目前尚未完全覆盖到全部捕诉业务,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补充。

 

一是建议对“下捕上诉”的重大刑事犯罪或“上捕下诉”的普通刑事案件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建议改变侦查机关同级移送审查逮捕模式为按审判管辖对应移送模式,即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来解决,对于市级公安机关侦查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实现“捕诉一体”。

 

二是完善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能有效激活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但因具体规范操作规程的缺乏,导致实践中选择性适用或者“应景”式适用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笔者曾在拙作《毒品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中论及在毒品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如何引导侦查机关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定情节证据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进行收集,旨在为同行引导毒品犯罪侦查提供参考与借鉴。建议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规范指导侦查办案实践。

 

三是建议对“挂案”处理予以立法完善。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实务中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出现新的证据时重新报捕;改为取保候审继续侦查,获取新证据直接移送起诉;“挂案”不办。针对实务中这类“挂案”情况,建议通过立法规定移送审查起诉。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不仅倒逼检察官谨慎地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还可以发挥检察官能动监督作用,督促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

 

从案件管理看“捕诉一体”

熊红文


“捕诉一体”是最高检强力推行的一项重大刑事检察改革,实行以来在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全面系统深入总结了“捕诉一体”改革经验,对“捕诉一体”办案流程、证据审查要点、罪名疑难解析等作了具体细致阐述,既有理论深度分析,又有实践操作指引。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检察官的权力更大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也就势在必行。从近两年案管部门对“捕诉一体”的监督管理情况来看,“捕诉一体”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捕诉之间监督制约相对弱化;二是有的检察院检察人员考核指标设置过于绝对化;三是“捕诉一体”改革后,办案程序、业务系统应用、文书制作与使用、诉讼监督、办案效果等各类瑕疵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办案质量。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案件管理部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捕诉一体”的监督管理和参谋服务,从而促使“捕诉一体”改革最大化发挥提升案件质效的效应,同时最大程度上降低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是树立捕诉全面案件质量观。为适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及“求极致”的要求,检察人员需要树立全面案件质量观,将是否存在各类司法瑕疵以及是否贯彻落实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六稳六保”、“少捕慎诉慎押”等司法政策,是否深挖保护伞线索、追捕追诉、追赃挽损、指导性案例强制引用、检察听证应听尽听、矛盾化解息诉、风险评估、检察建议应发尽发、司法救助应救尽救、案件信息公开等纳入案件质量认知体系,视为案件质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案件实体问题同等重视。

 

二是建立捕诉案件一体评查模式。“捕诉一体”改革后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评查的模式也要相应转变,树立“捕诉一体”评查理念,对捕诉案件一体化评查。重点紧盯存疑不捕案件、捕后相对不诉案件、捕后存疑不诉案件、捕后轻刑案件等进行评查。同时,还要通过类案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反向审视捕诉理念是否科学,捕诉衔接机制、捕诉配套机制是否健全,为推进捕诉一体工作提供参考。

 

三是建立捕诉流程监控通报机制。案管部门要加强捕诉案件流程监控,通过每日系统巡查、线上送案审核、法律文书审核、案卡填录规范审核等对捕诉案件流程实行动态监督防控,及时发出口头流程监控预警或发出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每月对流程监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办案部门提供参考指引。

 

四是建立捕诉案管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案管部门在加强“捕诉一体”监督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捕诉一体”的参谋服务。捕诉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时,可邀请案管、研究室部门检察官列席,综合业务部门检察官可运用 bet36体育在线案件评查、流程监控、业务分析、检委会案件实体审查以及统筹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检察建议等监督管理和参谋服务经验,从全面案件质量观对案件质量提出参考性意见,提前对案件质量“把脉”,预防各类司法瑕疵问题,消除日后评查“病灶”隐患,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评查检验。

 

五是完善捕诉检察人员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检察人员考核作用,由省级检察机关统筹制定本省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考核办法,将“求极致”和全面案件质量观融入捕诉检察人员考核,科学设置评分规则,不能违背诉讼规律对指标设置“一刀切”。通过强有力的检察人员考核,促进检察官担当作为、尽责尽职,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

 

(作者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刑检工作模式的重构与升级

刘国媛


以办案主体一体化和办案组织整合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重构了刑事检察工作模式,经过两年有余的实践,成效显著,应该说改革的预期目标已初步实现,但改革理想与千差万别的实践之间总存在着需要不断弥合的空间。湖南省检察院组织编写的《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下称《丛书》)正是一部融合改革理想与实践,颇具专业指导意义的佳作。

 

理念之维:多重价值与观念之厘清与革新。理念是改革之先导,依托于制度(机制),贯穿于实践,虽不可见,却无处不在,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捕诉一体”改革正是基于多重理念更新之结果,亦需遵循理念而实践。《丛书》梳理了四个方面的理念:一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二是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三是重塑审查逮捕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四是推动建立“捕诉有别”的思想观念。笔者认为,“捕诉一体”也有助于推动“少捕慎诉慎押”的落地实践。“捕诉一体”通过由同一办案主体(组织)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监督等,为统一规范实践中裁量权空间和证据认定标准奠定了基础。羁押必要性审查则同样由对案件更加熟悉的捕诉阶段的承办检察官审查。重视“必要性”审查的思维反过来促进检察官在批准逮捕时更加精准把握有关社会危险性要素,避免不必要的逮捕和羁押。

 

机制之维:耦合诉讼与监督功能。《丛书》从实践层面概括了“捕诉一体”推动构建逮捕诉讼化、整合捕诉两项审查职能、诉侦关系机制、对业务决策监督、捕诉分离的弥补等五个方面的机制。这是改革的实践成果,也是必然的要求。笔者认为,“捕诉一体”机制最为核心的架构在于促进诉讼与监督功能的耦合。检察机关的改革,无不以凸显法律监督定位为宗旨,而相应的改革目标,往往都是通过诉讼和监督两个层面的复合作用得以实现,“捕诉一体”运行机制亦不例外。随着办案人员对新机制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加深及配套机制的实施,监督弱化问题已得到根本扭转,“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深植检察人员内心,监督与诉讼的深度融合已逐渐成为刑事检察工作的常态。

 

实践之维:工作模式之变与工作质效之提升。《丛书》全面梳理了在“捕诉一体”机制下受案分案、审查工作、诉讼监督等一系列工作方式的转变,这是对实践工作运行总结和提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笔者基于实践的观察与体认,“捕诉一体”机制对于办案质效的提升尤为重要。“捕诉一体”在办案主体权力合一的基础上实现了办案组织的重新整合,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均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当然,专业化分工并非固定化分工,随着案件办理的需要以及人员岗位的调整,分案规则也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灵活性。总的来说,这一模式为提升办案质效、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捕诉一体”机制与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高度契合,后者促使办案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减少办案程序流转,防止不必要的程序回退,而前者则为办案人员优化工作方法奠定了基础。当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已经成为常态,对于一些新的犯罪手法、新的罪名以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在侦办初期均能够看到检察官的身影。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办案活动中的互动更为密切,检察人员关于案件办理的信息来源更加广泛。这种工作模式的优点显而易见:一是早期取证精密程度提升,有效降低了审查起诉阶段对补充侦查的依赖;二是通过持续全流程办理同一类型案件,检察官能够有效发现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并有效应对;三是在提前介入工作较为扎实的情况下,对于案件中存在的个别证据不充分问题,检察人员能够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

 

(作者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薛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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