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位于定边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内电梯存在安全门封堵、安全报警装置失效、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等问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对相关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维修保养人员进行了询问,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表明,该小区是定边县某保障性住房小区,小区分为四个区域,共计111台电梯,由三家物业公司和两家维保公司负责小区内电梯的安全运行。该小区部分电梯存在照明设备电线裸露、灯泡损坏、电梯异响、安全门被封堵、安全报警装置失效、未张贴年检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维保公司存在虚假维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的情况,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对该小区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该小区在后续整改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保护。
检察官寄语
电梯作为日常生活中频繁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一般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超载、电缆损坏、安全钳失效、井道壁间隙过大、曳引绳打滑、应急照明失效、机械磨损和松动、电气安全隐患、人为安全隐患、环境安全隐患等其他安全隐患。电梯安全是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保障,任何安全隐患都不能忽视,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在管理电梯安全问题时,应始终将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电梯运行的安全可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