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冬季以来,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装载机、翻斗车在定边县某镇某村的林地上挖沙售卖,从中获利2.4万元,致使林地大面积被毁。经鉴定,被毁林地为乔木林地和其他林地,涉案面积17.226亩,林地及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定边县检察院以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林地既是土地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森林具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轻洪涝灾害等功能。保护和发展林地资源,关系到国土生态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加剧了山地农田的严重水土流失、土壤有机质下降、耕地肥力衰弱、土地生产力下降,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合理利用林地,对保护林地生产力,改善环境和保护生态系统很重要。
常某某明知是林地还在林地上挖沙,改变土地用途,致使林地及地上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耕地等农用地大量被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非法毁林开荒种植农作物、在林地上挖沙售卖等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从中谋取利益。保护好每一寸土地,做好土地荒漠化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打击破坏土地资源刑事犯罪力度,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及补充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