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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检普法小课堂】社区矫正期间再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 2024-01-15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方式,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相对于监禁刑罚执行而言,社区矫正具有“相对的自由”,但如果矫正对象在“相对自由”社区矫正当中,不积极改造,继续违法乱纪,最终将失去这种“相对的自由”!

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21年12月,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7月5日至2027年7月4日。王某在矫正期间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一次;且其在矫正期间内,因赌博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府谷县司法局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对王某给予撤销缓刑建议书。府谷县人民法院采纳司法机关的意见,依法撤销王某的缓刑,并于某年某月将王某收监执行。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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