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偷煤计划完美,没曾想聪明反被聪明误。”“为了赚点快钱,导致单位的工作丢了,真是悔恨不已。”“本想着拉着弟弟一起多赚点运费,没曾想两个人都因此锒铛入狱,真心对不起家里人。”……在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闫某某等六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审庭审过程中,闫某某等六人悔恨的说道。
案情回顾
被告人闫某某为贴补家用,策划在府谷县某煤矿以买煤矸石的名义换成原煤进行获利,联系并承诺向煤矿工作人员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给予好处费的方式,由三人予以偷换配合。后闫某某雇佣苏某甲、苏某乙两兄弟,以高于平时运费的方式由其二人运输偷换的原煤。在从煤矿中拉第四车原煤时,被保安发现其所拉货物与提货单不符后被报警抓获。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某等六人利用杨某甲、杨某乙、张某在煤矿工作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煤矿原煤174.42吨,价值136048元,数额较大,六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经府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为一己私欲,协助他人一同侵害、占有企业财产,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毁坏了个人声誉,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