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终于认定我不需要再为这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了,我心里的这块石头也总算落地了。非常感谢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近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回访时,当事人杨某在欣慰之余,发出了这样的感叹。
2012年11月份,借款人李某平夫妻二人向府谷县某银行借款300万元,月利率10.8‰,借款期限一年。该银行借款合同材料中还显示,此笔借款由杨某夫妻等四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李某平夫妻未在约定期限足额还清借款,府谷县某银行于2014年3月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借款人李某平夫妻与保证人杨某夫妻等四人连带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02万元及逾期罚息。府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该银行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裁定驳回杨某再审申请,杨某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杨某告诉承办检察官,她对该笔贷款毫不知情,既未在该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等文书中签字,也未被通知参加案件的庭审,更未收到判决文书。直到自己银行账户异常,才知道自己已经“被成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了。杨某还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其与借款人李某平的通话录音,李某平在该段录音中也承认杨某并未到银行办理过保证担保事宜。因杨某的丈夫业已去世,杨某也不清楚是谁替自己在保证合同中签了字。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联系到了府谷县某银行工作人员,帮助杨某向该银行借阅了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等材料原件。后由杨某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材料中杨某的签名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签名与杨某亲笔签名不一致。
因该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获得支持。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案被裁定由府谷县人民法院再审。2024年4月,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府谷县某银行对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令撤销原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