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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采煤炭资源,太“刑”了!

发布时间: 2024-09-18

某镇

一处偏僻的山沟

数台挖掘机和翻斗车

在深夜神秘“施工”

一到天亮

“施工队”全员消失......

近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提起公诉。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挖掘机和翻斗车在府谷县某镇利用“挖明盘”的方式盗采煤炭资源,价值20余万元。

因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判决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不法之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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