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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卖银行卡赚“快钱”,“帮信”也是犯罪!

发布时间: 2024-11-11

【案例】

2020年9月的某一天,张某在西安市高新区一网吧内上网时,一名陌生男子欲向其收购银行卡,每张800元,当时张某正好缺钱花,于是就同意向该男子出售银行卡,后该男子告诉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必须是实名制的,而且必须开通U盾,U盾开通后可以大额转账,开通U盾时要办理相应的电话卡,一套银行卡包括相应的U盾、手机卡及实名的身份证照片或是复印件,张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售和转借给别人,且犯罪分子利用购买的银行卡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将自己办理的三套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陌生男子,张某非法获利共计2400元,银行卡交易流水400万余元。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此外,“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检察官提醒】预防“两卡”犯罪,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增强个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个人信息和物品,避免泄露。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和邮件,不随意点击其中的链接或下载附件。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二)规范使用两卡,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业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避免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使用ATM机等自助设备时,注意安全防范。

(三)加强法律意识和监管,加强警示教育,通过发布典型案例、 bet36体育在线法治讲座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两卡违法犯罪的警惕性。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确保手机卡、银行卡等账户的实名制登记准确无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宣传教育,学校、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避免成为两卡违法犯罪的受害者或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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