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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纪委监委驻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简介

发布时间: 2020-08-25

 根据中共府谷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府办字〔201953号),设立县纪委监委驻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一、组成人员、编制职数

    核定行政编制4名,分别设纪检监察组长1名(正科级),副组长1名(副科级),副科级纪检监察员1名,占用本系统内部编制,人员关系和福利待遇暂保持不变。

      长:李晓东

    副组长:郝鹏举

    二、职责权限

    (一)工作职责

    派驻机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县纪委监委负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含归口监督单位,下同)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日常工作。派驻机构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要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和重要岗位一般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推动驻在部门 bet36体育在线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 bet36体育在线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5.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交由县监委处置,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派驻机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6.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7.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8.完成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监督权限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审查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同时,经向上级请示,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行使,或者由监察委员会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驻机构予以配合。派驻机构不得使用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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