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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辩护、代理事项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2-21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辩护、代理事项规定

 

1、本院在案件管理中心(案管大厅)设立律师接待窗口,案管部门派专人接待和登记。

2、律师阅卷,应由本人持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刑事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手续到案件管理中心审核、登记。对不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和存在执业禁止情形的,依法中止接待,不予办理阅卷等事宜。

3、接待人员根据律师要求,为律师提供所代理案件的纸质或电子卷宗以备查阅。

4、律师递交的申请会见、申请听取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案件管理中心转交案件承办人。

5、律师可以通过本人来访、电话联系、“府谷案管”微信平台等方式向本院案管部门查询所代理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

6、律师控告检察人员阻碍其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本院或上级院控告申诉部门反映。

7、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本院许可,阅卷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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