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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发布时间: 2019-02-21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