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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7-31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府谷县范围内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职责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三、履职保障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 

  四、任职期限2021101—2026930日。 

  五、报名方式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选任程序1.发布公告(730—86日)。府谷县人民政府网站、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网站(/ylsfgx/)、府谷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2.接受报名(截止到8月15日前)。报名地点设在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并填写《听证员推(自)荐表》1份,样式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3.初审和考察(820日前)。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分配名额1:1.2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本院党组;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1.2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直接上报本院党组。4.确定拟任人选和公示(831日前)。本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府谷县人民政府网站、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府谷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5.正式任命和颁证。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本院第一届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证书。最终选任名单也将通过府谷县人民政府网站、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府谷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七、报名点联系方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地址:府谷县新区政通路检察院办公大楼 

  联系人:高敏   电话:8710952 

  听证员推(自)荐表 (请下载后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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