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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婚姻为名实施诈骗行为构罪分析

发布时间: 2021-11-22
 

以介绍婚姻为名实施诈骗行为构罪分析

 

 

     

 

      日常生活当中,婚姻问题是大家要普遍面临的,婚姻自由已是当今社会极为普遍的一种理念,但仍存在部分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的名义对婚姻当事人收取大量好处费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情感的伤害,更对两个家庭造成极为严重的经济负担。新媒体日益普及的当下,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大量“骗婚”新闻的涌现,这也反映了部分不法分子已将犯罪的“触手”伸向美好的婚姻,其凭借着被害人对婚姻的美好希冀居中收取大量媒介费用,以“媒介费”为幌子达成其诈骗财物的目的。

 

      在不法分子向双方互相介绍的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对“媒介费”的信息不对称对双方当事人虚增、虚构费用、隐瞒事实。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这类案例:男女双方已过适婚年龄,家人由于着急便多处托人询问有无合适对象,这时候往往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而漫天要价,虚构彩礼、媒介费等大量不当费用,事后当事人发现收取费用远高于婚姻对方实际索要费用,更甚则收取费用根本为无中生有,这才揭露这些不法分子的真面目。

 

      但实际中关于以媒介费实施诈骗行为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构成诈骗犯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种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又各具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以上概念可见,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有诸多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骗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客观上都采用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再则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两者都对受害人的财产不法占有,刑法中的诈骗犯罪是在民法中的欺诈基础上发展而来。

      笔者更倾向于以介绍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媒介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其实是诈骗罪在婚姻这一客体上的展开体现,理由如下:一、诈骗犯罪是整体事实的欺骗。以介绍婚姻为名使当事人陷入对婚姻整体事实的错误认识,误以为介绍人收取费用真实存在,从而骗取当事人高额费用,介绍人利用了当事人对“媒介费”数额的错误认识从而实施诈骗行为;二、婚姻介绍人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并实际交付“媒介费”于介绍人,使被害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三、诈骗罪主观要件为非法占有,介绍人往往一开始就抱着虚增高额“媒介费”的并占有的目的,也通过积极向当事人索取媒介费等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此,笔者认为以介绍婚姻的名义收取高额“媒介费”从主客观要件均表现为一种诈骗犯罪。

      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越来越多的诈骗犯罪已披上形形色色的外衣,在不经仔细辨别的情况下极易遭受损失。婚姻介绍人存在的前提是很多人仍心存对家庭和婚姻的美好向往,这也变相加剧了我们陷入介绍人精心准备的陷阱的可能,当婚姻介绍人悄然发展成为一种“诈骗犯罪”之后,我们就亟待擦亮眼睛,分辨“介绍人”的真面目,积极与婚姻对方沟通,消除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来源:第一检察部

文字:高慧  冯姗姗

编辑:周彩云

审核:康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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