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体育在线

图片
联系电话:0912-7660044
检察服务中心:0912-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热点

【以案释法】一人醉驾 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 2023-07-17

醉酒驾驶入刑多年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部分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自己酒后不开车,就不会被追究责任。近日,横山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没有饮酒开车,但放纵别人酒后开车”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2828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饮酒后,张某某无证驾驶李某某的小型面包车往返于二人家中,并搭载李某某去找其朋友,后因醉酒闹事被群众报警案发,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20.55mg/100mL

横山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作为车主明知张某某醉酒驾车仍为其提供自家面包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遂先后依法向横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后横山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无争议,李某某作为车主,虽未亲自驾驶,但明知张某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张某某驾驶,放任其“醉驾”,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检察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自己没开车,但有以下几种情况,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聚餐不劝酒,饮酒不开车;车莫借酒徒,更莫与同行。人人争做遵纪守法好公民,人人争做文明友善好司机。道路交通规则需人人遵守,坚决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