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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 2018-11-03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研究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部  冯小玲 

  摘要:目前,我国各项制度深化改革,社会经济建设高速发展,中国已经跨入新时代。如何应对转型给社会稳定带来的种种压力与挑战,如何扼制繁杂多元的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冲突,巩固社会的和谐稳定,传统信访工作方式方法正遭遇瓶颈。面对涉法涉诉上行趋势明显,涉法涉诉信访陷入管控失效的局面,重访缠访、越级上访现象凸显,涉法涉诉信访积案难以终结,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以访压法”问题突出,我国司法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强烈质疑。 

  社会治理体制不断深化改革,在“两个意见”的政策指导下,信访工作部门积极探索创新信访工作方式方法,试图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缓解信访困境。2015 年,《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正式提出要引入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该制度充分发挥律师职业的优势作用,促使律师参与并辅助政法机关缓和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冲突,强化公权力机关与信访群众的有效沟通,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走向法治救济、终结轨道,破解涉法涉诉信访疑难问题,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保护自身权益。综上所述,针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展开调研,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律师参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了。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律师参与;信访援助中心 

  第一章 律师参与涉法渉诉信访工作概述 

  第一节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发展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根据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形势的实际出发,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步伐应用而生的。从上世纪末开始,律师等第三方法律工作者逐步介入到信访工作,当时仅是参与部分信访事项化解与调解,针对这些信访事项提出法律征询意见。本世纪初,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平安社会建设在全国范围深入推进和 bet36体育在线,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有了初步的探索。 

  《信访条例》第 十三条是立法层面支持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的唯一依据,其明确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其中就包含律师),共同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及时维护信访人合理诉求。而回溯相关宏观性政策性文件,2004年司法部和国家信访局共同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原则、职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了依据,是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政策起源。2014225日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政策指导下,信访工作部门积极探索创新信访工作方式方法,再次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缓解信访困境,当然第三方包括律师团队。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得到合理的结果”,并明确指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将请不起律师的信访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是律师介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的重要决策依据,第一次提出了信访案件也要实行律师代理,是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基础。2015年,中央政法委向全国政法机关下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和代理申诉信访案件工作的任务原则、工作模式、工作方法等,在制度层面为工作的 bet36体育在线指明了方向,进一步明确了如何 bet36体育在线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为司法机关 bet36体育在线此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理论依据。2016年,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又共同制定了《关于深入 bet36体育在线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自此,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始大力推行和 bet36体育在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让律师参与进来,让法律“明白人”办法律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与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提升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创新,但目前在具体工作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索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节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身份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涉法信访案件工作,是履行《律师法》所赋予的公益职责的必然要求。律师身份的专业性以及特有的“独立第三人”的天然优越性,对提升涉法涉诉信访的办案质量,弥补“独立第三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身份优势,依法促进“诉访分离”“息诉罢访”,对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起到重要作用。 

  一、促使信访工作法治化 

  信访法治化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引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提出要实现诉访分离,通过多元化解方式予以权利保障。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将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2015 年,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正式颁布。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以第三人的中立视角弥补“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思维漏洞,从而有利于摆脱涉法涉诉信访困境,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此外,诉求表达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律师以专业化的视角则为缓解积案难案、缠访闹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提供法律支持,促使信访诉求的表达、信访矛盾的化解在法治轨道上、法制框架内、法定渠道中顺利有序进行。 

  二、维护司法权威 

  即便法治社会认为司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我们依然应当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将其合理引导进入法治轨道,促使政法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引入律师参与,以客观中立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智力支持,缓解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与巩固司法权威的树立的冲突。此外,律师参与案件的申诉代理除了保障申诉程序的启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错案也将产生巨大效用。对于无力支付律师服务费用的申诉人,可依法纳入公益援助范畴。这就体现了司法的亲民性,除了定纷止争、稳定社会矛盾,还致力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这是提高司法权威,摆脱涉法涉诉信访困境的有效方式。 

  三、强化律师社会责任 

  《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促使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以及其他各种公益性活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在维护合法权益、调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法律力量的支撑。一方面,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消除信访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芥蒂。另一方面,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发挥对政法机关的监督作用。 

  四、形成优势互补,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案件数量庞大,仅仅依靠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难以胜任和处理繁杂的信访案件。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其工作的时间和空间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和代理,除了解决信访队伍自身法律业务能力不足的问题之外,还解决了信访部门人数和时间上的限制,缓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人手不足的压力。从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现状来看,针对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的新时期的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推进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完善,将充分发挥律师队伍的多元性思维、严谨性逻辑、专业化视角的优势,协助司法信访机构妥善化解新时期的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 

  综上,律师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自身而言,是拓展服务领域、提高自身能力素质、践行社会责任的需要;对信访者而言,能够通过讲法明理,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对政法机关而言,能够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案,促进“诉访分离”及信访法治化目标的实现。只有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优越性,才能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确保制度的规范高效运行。 

  第三节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运作路径 

  一、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运行模式 

  实践中,存在值班接访型、一案一人型、专家评查型、代理申诉型四种参与模式。其中,值班接访模式表现为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现场提供咨询服务;一人一案模式是由律师协会推荐或根据信访人在专门设置的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最终由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法律服务;专家评议模式是通过律师协会协调安排政法机关委托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代理申诉即委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 bet36体育在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二、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根据《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理论知识与执业实务能力,巧用各类方式方法,促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通过法治轨道依法处理。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工作方式:(1)接谈信访人。接访过程中认真听取上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2)评析信访案件。根据案件事实和所涉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队伍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3)释法劝导。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涉案当事人、群众代表等,对评议信访人的诉求进行听证或公开评议。(4)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5)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此阶段与一般法律服务相衔接,可以自愿聘请律师也可申请法律援助。(6)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甚至可在此基础上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二章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 

  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实践中,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有效缓解了复杂多元的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稳定信访秩序,促进诉访分离、信访终结的进一步实现,成为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也存在很多问题,未能充分实现制度初衷。 

  一、协调机制缺失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主要涉及五个主体,即政法机关信访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与信访人。考虑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到涉法涉诉信访调解工作中,由于《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制度的意见》关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具体介入环节、方式以及时间并未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再加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时间有限,具体到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实践中,律师队伍显得无从下手,律师队伍的作用未能实现充分发挥。而从政法机关及信访部门来看,对引入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没有认识到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仅是引入律师队伍协助、辅助政法机关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自己仍然是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工作的主力军。但实践中,面对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接待、化解工作,政法机关、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置身事外的现象。 

  二、保障机制欠缺 

  (一)经费保障不足 

  经费不足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践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较一般单纯信访事项或者涉法涉诉案件相对复杂,律师参与成本(时间、精力成本)较高。而多数地方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或是经费保障严重不足,这就降低了律师的参与积极性,从而产生消极敷衍的情绪。一方面,立法上未给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明确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经费上未给予律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将严重阻碍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效用的发挥。 

  (二)权利保障不足 

  司法行政机关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律师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疑虑,不信任不支持,有的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挑词架讼”,害怕出现律师帮助信访当事人与司法行政机关“对着干”的情况,对律师在工作中的知情权、调取证据、阅卷权、发表意见等权利不予配合和支持,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不认可、不尊重,律师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有的地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合法权利不但得不到保障,还要在参与信访化解工作中小心谨慎,稍不注意还要承担因化解不当引发信访人激烈上访的后果,受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惩戒。 

  (三)参与积极性不高 

  实践中,律师协会多是指派一些实习律师或业务水平一般的律师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而高水平、高层次的律师很少主动参与,除非是个别社会影响大、知名度高、能够为律师赢得声誉的信访案件,律师会主动要求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和代理申诉案件。因为信访群众基本属于弱势、困难人群,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收益低、周期长,又耗费大量精力,而信访人又对案件诉求较高且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结论差距较大,使得信访矛盾很难化解,导致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特别是主动代理申诉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仅仅是走过场、完成任务而已。 

  三、预防机制空缺 

  目前,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以事后服务为主,这就限制了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发挥。在主观认识上,律师的专业能力足以通过在社区 bet36体育在线有效的普法讲法宣传活动产生可观的预防作用。但政法机关及信访部门只是将律师队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的“工具”来利用。因此,要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充分发挥参与律师的积极作用,要注重事前预防机制与事后服务机制相结合。 

  四、律师法律服务能力不足 

  (一)法律服务需求难以满足 

  从宏观层面看,律师接访在数量上难以满足来访群众的需求,由于指派到政法部门的律师人数太少,上访群众得不到满足,甚至得不到律师的咨询帮助。实践中,引入律师参与化解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方式使用率较低。从微观层面看,律师接访在深度和广度上难以满足来访群众的需求。由于涉法信访案件事实涉及专业广泛、法律问题复杂,想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有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系统的梳理阐释说明,给来访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使信访群众信服对于律师来说也是巨大的挑战。 

  (二)法律服务质量难以提高 

  一方面,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的公益服务性质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难以持续保证接待涉法信访时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临时轮流值班的做法导致服务缺乏连贯性,接访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对信访事项作出全面的审查和思考,刚刚理清头绪却面临值班交接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而各个律师的职业能力也是有所差别的,具体化解工作中很可能出现不同法律意见的情况,这难免也会影响信访人对参与律师的认可。同时,由于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律师对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内容不甚了解,再加之参与律师之间缺乏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集中培训和交流互动,总结出一套普遍适用的有效工作经验。 

  (三)律师参与工作模式单一、介入程度不深 

  目前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面,虽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由于管理不够规范,工作随意性大,律师参与的工作模式单一、介入程度不深,没有形成一个长效的工作机制。目前,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服务模式主要表现为:当地律师协会挑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律师,派驻到相应的司法机关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通常,只有在需要信访接待值班或参与化解疑难信访案件时,律师才介入到涉法渉诉信访工作中,而律师平时又缺少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导致工作存在脱节现象。单一的工作模式影响了律师的法律服务、答疑解惑,律师化解信访案件的效率不高。在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律师不需要对任何人负责,导致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敷衍了事,只就信访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没有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对信访群众的疑问只作表面分析,介入程度不深。另外,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没有及时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档案,后续工作中遇到相似问题无法参考借鉴,使得律师介入信访案件的尺度不好掌握,既影响了工作效率,又浪费了时间。 

  (四)律师的权威性不足 

  法治社会进程加快,律师队伍逐年发展壮大,执业律师的技能也得到极大地提升。但在现行机制下,由于律师权威性不足,对信访群众而言,律师的法律解答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信访群众对其法律意见采纳问题无强制性规定,故法律意见采信率不高。此外,律师给出法律意见后,普遍也得不到政法机关及信访部门的认可和采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参与律师的权威性,减弱了律师队伍参与的积极性,最终影响了涉法信访的有效处理。 

  第三章 关于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建议 

  在正确认知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并完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搭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援助平台 

  建立长效机制是有效推进建立一项新兴制度的优化方式,因而,建立系统协调的主体机制将推进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有序进行。 

  (一)建立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以及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 

  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由政法委牵头,与政法机关、律师协会相协调,由律师协会委派律师设立涉诉信访公益服务站,驻点值班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为了实现政法委与政法机关、律师协会的协调工作长效化,可以组织建立由三方联席会议。要定期举行会议,及时沟通信访化解处理工作新情况,例如在信访资料的收集工作方面,通过制度性规定明确一个协调人机制。律师在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找信访人了解情况等,均需要一个协调机构来配合完成,因此,建议由政法委负责协调,具体由政法委和被信访单位各指定一名人员负责。除此之外,该联席会议还将组织关于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政策法律研究、宣传工作,促使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科学化发展。 

  (二)设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援助中心 

  在省、市(州)两个层级分别设立援助中心,该援助中心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 bet36体育在线有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同时,该中心还应设立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援助中心有必要制定律师队伍选任标准,依据选任标准进行系统化的优质选择,力求建立高质量高水准的律师人才库。首先,律师事务所的入选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成立三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并有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相关的实务经验。其次,关于律师选任标准,参与律师除了未受过处罚处分、五年以上的执业实践经历,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以及社会责任感。选择优质的律师队伍,将有效破解因部分律师能力不足而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难以化解的困境。 

  二、 完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程序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主要从化解信访矛盾和代理申诉工作展开。我们可以依据《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所规定工作方式要求着手,选择性地借鉴各地成功的实践经验进行职责及程序扩展。 

  (一)事前预防:设置以案释法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是由于信访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因此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尤为重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参与信访案件的驻法院接待室的值班律师通过释法说理,帮助群众了解事实与法律的适用,使信访人更加清楚的认识裁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这将大大提高信访人的法治思维,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升级,舒缓信访人一时的冲动情绪,劝导当事人内心认可法律裁判和决定。 

  (二)事中程序:加强多元化参与方式 

  1.接访咨询 

  设立律师“双轨制值班+专案专人”制度,便利涉法涉诉信访群众。首先,援助中心应当制作律师名单,注明每名律师的基本情况及其专攻领域。然后,将参与律师安排到各政法部门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援助中心设立值班室或值班窗口集中接待信访群众。接访时应当向信访人提供参与律师名单,可由信访人根据涉案类型从中自愿选择自己认可的律师,预约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法律服务或是随机由值班律师办理。参与律师应当在认真了解信访事件情况后,准确把握信访诉求,在分析案件、释法说理过程中,注意疏导信访人情绪,为信访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全程记录在案。逐步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程序和方式固定化、规范化、标准化,指导律师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登记、审查等工作。能现场解答的,依法解答并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现场不能解答的,引导信访人通过评析案件、举证听证、依法申诉等正常渠道解决问题,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纠纷,息访息诉的目的。 

  2.事后调查 

  在初步接待信访人,大概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律师需要 bet36体育在线充分的调查核实工作,才能梳理清楚事实和法律问题,整理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矛盾争议的焦点以及发现信访案件难以化解的根源。同时,参与律师需要向与另一方争议主体及时沟通,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必要时,还需政法机关配合查阅涉案卷宗资料,并保障律师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且认真对待律师建议并以此作为参考。律师意见应当制作为书面材料进行保存。 

  3.研究评析案件 

  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在梳理清楚纠纷根源的基础上,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援助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涉案政法机关、信访人及律师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进行最终陈述,参与律师应当就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议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4.分流处置 

  (1)案件处理正确的引导方式 

  面对信访人不当诉求的,参与律师反复从事实、法理方面耐心劝解。经过化解程序,信访人仍不息访息诉的,应当加强组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评议活动,邀请人大代表、相关专家、居民委员会代表、信访人亲属等,公开评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2)案件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处理方式 

  认为原案处理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参与律师及时将相关情况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工作建议,并向政法机关提交;二是参与律师应当引导信访人依法进行申诉;三是参与律师应当根据信访人实际生活情况帮助信访人申请司法救助或其他社会救助。根据相关规定,若涉法涉诉案件满足信访人生活困难、信访诉求合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人自愿接受国家司法救助且承诺息访息诉的条件的,司法机关可以予以救助。 

  ()事后管理:设立案件管理机制 

  由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反复性、不稳定性,建立事后案件管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1.规范案件档案管理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所有案件资料存档备查。参与律师应当自觉遵守《律师法》的职业规制要求,对自己发表的法律意见签名负责,对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律师所获知的不宜对外公开的事实和相关秘密资料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通过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档案管理机制,清晰处理工作过失中各方责任认定问题。 

  2.规范案件追踪管理 

  建立信访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对律师参与的相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否再次上访情况进行全面掌控。信息共享平台应涵盖所有涉访部门,实现信访信息及办理过程的公开与监管,实现全国信访案件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实时追踪律师参与化解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把握案件后续动向,终结不合法且不合理的信访案件,维护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秩序。同时,该平台还有利于对相关案件参与律师化解情况进行反馈整合,为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考核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 

  3. 加强参与律师的管理 

  (1)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的合法权利,给予律师必要的权利和自由,为律师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通过电脑阅卷、远程视频接访、网上在线答疑等功能和手段,为律师参与接访和代理申诉工作提供方便,切实提升律师信访接待工作的效益。建立沟通渠道、保障律师权利、尊重律师意见,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开“绿灯”,切实保障律师的案件知情权、查阅卷宗、调取证据、提出意见建议权、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让律师主动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去,在信访矛盾纠纷化解中实现其价值。 

  (2)规范律师考核激励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与律师协会、财政部门等做好沟通联络,做好人员调配、经费预算等工作,以无偿公益原则为前提,制定符合工作实际和便于操作的经费保障制度。在信访接待和代理申诉中,对信访矛盾化解得力、群众评价高、工作业绩突出的律师,要通过物质或精神形式给予表彰奖励,形成完善的激励表彰机制。尤其是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律师,在推荐先进典型、道德模范、年度法治人物时要优先推选,在推选律师协会负责人时优先考虑,让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更有动力和希望。鼓励广大优秀律师积极参与进来,特别是社会知名度高、受群众欢迎的律师要优先纳入到信访接待和代理申诉工作中,让信访人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放心、满意,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信访接待值班和代理信访案件进行日常管理安排、考核平时表现并报送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负责考评。年度律师考核范围应包括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律师协会在考核考评中,发现律师工作不积极主动、存在应付差事或不胜任信访工作的现象,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并做好相应奖惩工作,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激励机制。 

  (3)加强律师培训力度 

  一方面,加强组织律师培训交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代理申诉工作,是以其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向信访群众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化解信访矛盾,异于普通的信访接待和常规的律师代理业务,要求律师具备专业的工作能力和技能。为克服信访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未能满足的困境,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律师必须提高本身素质和水平,加强对信访业务知识和能力的学习。因此,要建立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广泛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聘请经验丰富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矛盾化解专家进行培训和授课;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举办律师与信访群众沟通交流会,充分征求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取长补短,实现双赢;组织律师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bet36体育在线好的地方参观、学习、交流等,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律师队伍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工作能力。 

  一方面,设立相关案例指导机制。设立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指导机制对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积极意义。首先,设立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指导机制将有助于督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处理,这将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指导机制的设立能使相同情况得到等同对待,使当事人增加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信心,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同一信访问题解决结果存在差异的现象,以促进信访工作的公平正义。其次,案例指导机制的设立还将有助于促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效率的提高。当出现与典型信访指导案例类似的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时,参与律师就可以参考相近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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