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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发布时间: 2024-01-2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段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决堤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其中第二条: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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