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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占用农用地,判刑!

发布时间: 2024-04-0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森林是集水库、粮库、钱库、碳库于一身的大宝库”。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然而,一些农民因毁林开荒成本低、收入高、见效快,就置法律于不顾,动开荒的“歪脑筋”,可不要等触犯刑法后,才追悔莫及。

  基本案情

  2016年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装载机将位于靖边县海则滩镇某村的林地毁坏,后种植了农作物。2017年至2022年自然恢复植被。2023年4月,王某某在无任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再次将上述林地毁坏,并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毁林面积为1.3932公顷(20.898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沙柳、沙蒿,原有植被已全部毁坏,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2024年3月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王某某在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内自行恢复植被,并一次性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5068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土地是极其有限、不可再生的稀缺宝贵资源,是一切生产和生活的源泉。马上就要进入农耕,在这里提醒我们的农民朋友们,切勿把绿水青山变为私人的“金山银山”,逾越了法律边界,未经审批的土地,千万不可以随意改变用途。让我们爱护土地,保护生态,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中国。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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