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并告知来信人:
1.涉及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反映;
2.涉及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反映;
3.其他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群众来信。
对检察人员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控告、举报,移送检务督察部门或驻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并告知来信人: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控告人、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5.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6.检举、控告公安干警违法违纪的;
7.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群众来信。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并告知来信人: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
判决、裁定和调解,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行政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
行为或者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检举、控告审判人员以及法院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5.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群众来信。
四、对于不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非
涉法涉诉群众来信,依照《信访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移送相应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来信人。
五、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群众来信,应当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办理或者在受理后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群众来信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