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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工作法治化】(三)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内部分工与分流

发布时间: 2023-12-11

  

  

  一、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并审查办理:

  1.《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经审查认为原案处理正确的;

  2.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后提出的申诉;

  3.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正确的;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本级或者下一级公安机关(看守所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申诉;

  5.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

  6.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或逾期不作答复,申请复议的;

  7.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申请监督的;

  8.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

  9.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控告、申诉;

  10.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申诉;

  11.其他属于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并审查办理的群众来信。

  二、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负责捕诉检察的部门审查办理:

  1.不服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等相关活动的,不服《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诉除外;

  2.不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提出刑事抗诉或者提请刑事抗诉等相关活动的;

  3.不服同级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经负责控告

  申诉检察的部门审查认为需要同级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

  4.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

  5.控告或者举报同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属于负责捕诉检察的部门监督的;

  6.控告或者举报同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审判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属于负责捕诉检察的部门监督的;

  7.反映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9.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死刑复核案件;

  10.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11.被不起诉人不服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12.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原案处理有错误可能的;

  13.其他属于负责捕诉检察的部门审查办理的。

  三、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审查办理: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

  2.要求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监管执行活动和社区矫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

  3.要求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监督的;

  4.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

  5.要求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

  6.对尚未执行的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

  7.其他属于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审查办理的。

  四、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1.控告、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及检察机关14个罪名的;

  2.控告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的;

  3.其他属于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的。

  五、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负责民事、行政检察的部门审查办理:

  1.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经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审查决定受理的;

  2.反映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经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审查决定受理的;

  3.反映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经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审查决定受理的;

  4.其他属于负责民事、行政检察的部门审查办理的。

  六、当事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监督案件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复查,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原案可能具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六项情形之一的,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办理。

  七、控告、举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具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在上述领域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审查办理。

  八、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提出询问、质疑和建议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处理。

  九、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导入法律程序或者完成移送工作,移送群众来信应当一并移送纸质材料,并标明首次回复日期。群众来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院分管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牵头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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