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网络推广营销类工作因门槛低,来钱快,成为不少年轻人的选择,殊不知却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
案情简介:2022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杨某某从百度贴吧联系到上线“小安"(真实姓名不详),后进入“小安”的QQ 群内,接受“小安”的指挥,以向群众免费发放毛绒玩具为透饵, 让群众扫二维码,并操作群众手机在微信群内转发诈骗信息。被告人李某、杨某某每向群众手机微信中4个40人以上的微信群发送诈骗信息后,送给群众一个毛绒玩具,并将已发送的诈骗信息删除,防止群众撤回。后二人将转发诈骗信息的过程及相关账号拍照、录像,上传给上线“小安”,用于结算佣金,每转发一个微信群佣金为8元,非法获利共计30877元。被告人李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11月10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检察官提醒
生活中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要为了“免费礼品”扫描二维码或者转发来路不明的信息,泄露个人信息,更不要随意向陌生人转账,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