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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榆阳检察: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做好不诉的“后半篇文章”

发布时间: 2024-03-15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佣机械将榆林市榆阳区某镇林地摧毁用于修建房屋,造成林地植被严重破坏,2023年周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5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查明周某某实际推毁特灌林面积未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依法能动履职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对周某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全面审查后,于2024年3月11日向相关管辖地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不起诉人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官释法

“不诉”不等于“不罚”。对每一个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认为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消除追责盲区,确保“罚当其错”,行刑反向衔接,让被不起诉人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为违法行为承担了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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