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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榆阳检察:妨害公务不可取,涉嫌犯罪悔断肠

发布时间: 2024-04-02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榆林市某北路口处时,看见执勤民警检测酒驾,便准备驱车逃离。执勤民警发现后随即驾车拦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逃避检测强行驾车将上前拦截的警车撞开并逃离现场。执勤民警继续驾车追堵,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逼停,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张某某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并踩油门继续撞击警车后逃离,致使警车后保险杠、后尾灯、副驾车门严重受损。
案件办理
因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022年9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危险驾驶导致悲剧频发,让不少人付出惨痛的代价。广大驾驶人要以案为戒,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抵制醉酒驾车。

另外,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国家法律尊严不容践踏,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不容忽视。配合执法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遇到执法人员执法时,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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